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

2024-04-27

1. 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

【导读】在平时,一般只要涉及了考试内容中法条的变化,证券业协会都会同步更新教材或大纲,但是这次比较特殊,在19年10月证券业协会刚刚公布了官方教材,但是在同年的12月,《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并且在2020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吧。

考试中遇到了内容,我们应该以教材为准还是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准呢,在3月的考试公告中,协会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以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准!这对考生来说,是个比较大的冲击了,因为不知道证券法具体变化了哪些地方,也不知道以前教材上的内容哪些已经不再适用了。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章节框架上与原来的基本上相差不大,只是新增了两个章节,在内容上做了比较大的修改,比如注册制到的实施,上市条件的删除,一些违法违规责任的加重等等。我们具体来进行说明:
1、证券法适用范围的扩展
在原来的基础上,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法的地位。
2、注册制度的施行
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制度全面实行了注册制度,从以前的实质性审查变成了形式审查,重在强调信息披露。并且对证券发行的条件进行了简化,这点是修证券法修订的最大的变化。
3、违法违规成本责任加重
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增加,比如增加了虚假申报、跨市场操纵,以及对行为人的范围扩大, 比如内幕知情人的范围扩大。另一个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罚款的加重,比如以前是金额的1%~5%,现在就变成了1%~50%。不过所幸,这块内容主要集中在证券法规的第四章,从历次考试来看,这个章节都不是考试的重点,所以大家实在不能记住,可以直接放弃。
以上就是对目前新修订的证券法变化内容的介绍,建议同学们有时间可以将新旧两个版本拿来一一对照,并在教材上做好标记,方便后续的学习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这两门科目涉及较多的都是对一些基本法规法条的考查,特别是证券法规这门科目,所以只要涉及到的相关法条的变化,对我们的考试内容影响是比较大的。

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

2. 新《证券法》将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新《证券法》历时五年,经四次审稿,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调整更新。其在扩大证券定义、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打击违法行为、完善保护投资者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全面推行注册制、显着提高违法成本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更是超出投资者预期。本次《证券法》修订实现了五大突破。一是规定全面实行注册制,优化上市条件:在第九条中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同时放宽股票发行的财务条件,删去了债券发行的净利润、杠杆率、资金投向和债券利率等条件,体现了证券融资行为市场化的思路。二是扩大证券定义:将 CDR、资管产品和 ABS 纳入证券定义,有利于为对其规范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将部分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纳入规范范围,标志金融开放中域外管辖在立法上得到支持。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设信息披露专章,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完善了上市交易股票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并就近年来信息披露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规范。四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了证券公司的销售责任,将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给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的权限,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五是全面提升证券违法成本:对涉及证券发行(欺诈发行、保荐人不尽责、发行人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和证券交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中的违法行为均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推进注册制实施,同时有助于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构建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法》的修订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是明确证券发行注册制从顶层设计上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中国股票发行经历了审批制和核准制,其中审批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核准制于 2001 年正式启动,具有一定的市场化特点,而注册制充分尊重投资人和筹资人在公开发行证券上市的时机选择和价格选择的自主权,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表现,具有里程碑意义;全面实施注册制将通过分布式推进改革实现,而其需要资本市场多方面改革,如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和完善的证券中介体系,本次《证券法》为这些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证券定义扩大促进《证券法》向成为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律发展:证券定义过窄不利于对所有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做出规范,本次修法虽然没有采取「定义 + 列举」的方式,但是已经扩大了证券定义的范围,将 CDR、ABS 和资管产品纳入证券范畴,是《证券法》由「股票法」回归证券本源的一大进步,也基本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近年来的发展,做到了与时俱进。三是将资管产品纳入证券的定义将为完善资管市场顶层设计奠定基础:资管新规出台后,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横向统一大资管行业的监管存在困难,监管套利仍然存在;《证券法》明确资管产品的证券属性,为资管行业法律框架的完善提供了一定支持;未来资管产品的法律关系将明晰,资管行业将迎来统一的行业法,资管产品的证券属性被确认后《资管新规》有望得以完善。四是《证券法》修订支持全方位做强做优资本市场,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资本市场发挥其资本形成功能,证券定义的扩大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提升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减少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提升证券违法成本有利于防范重大金融风险。

3. 2020年新证券法出台的有什么意义?

1、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明确了方向。
2、是为全面推进以注册制为龙头的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3、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4、是有助于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发挥。
5、是大力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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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证券法出台的有什么意义?

4. 证券法全文2022证券交易是如何进行的

一、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 上市公司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我国规定合法的证券可以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流通和交易。相应的证券公司应对自己的经营状况进行相应的上报,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机制。我国的相应部门也对这类证券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5. 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和之前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是引入了注册制的内容,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二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改变了本法律的“豆腐法”的形象;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实得比较好的当属注册制改革的内容。注册制继在科创板试点之后,去年又在创业板推出试点,而且整个主板的全面注册制改革也在进行着积极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和之前的区别

6. 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和之前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是引入了注册制的内容,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二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改变了本法律的“豆腐法”的形象;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实得比较好的当属注册制改革的内容。注册制继在科创板试点之后,去年又在创业板推出试点,而且整个主板的全面注册制改革也在进行着积极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7. 解读2020年新证券法的修订对考试的影响

【导读】在平时,一般只要涉及了考试内容中法条的变化,证券业协会都会同步更新教材或大纲,但是这次比较特殊,在19年10月证券业协会刚刚公布了官方教材,但是在同年的12月,《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并且在2020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吧。

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这两门科目涉及较多的都是对一些基本法规法条的考查,特别是证券法规这门科目,所以只要涉及到的相关法条的变化,对我们的考试内容影响是比较大的。
2、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章节框架上与原来的基本上相差不大,只是新增了两个章节,在内容上做了比较大的修改,比如注册制到的实施,上市条件的删除,一些违法违规责任的加重等等。
3、在原来的基础上,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法的地位。
4、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制度全面实行了注册制度,从以前的实质性审查变成了形式审查,重在强调信息披露,并且对证券发行的条件进行了简化,这点是修证券法修订的最大的变化。
5、对于违法行为的增加,比如增加了虚假申报、跨市场操纵,以及对行为人的范围扩大, 比如内幕知情人的范围扩大。
6、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罚款的加重,比如以前是金额的1%~5%,现在就变成了1%~50%。不过所幸,这块内容主要集中在证券法规的第四章,从历次考试来看,这个章节都不是考试的重点,所以大家实在不能记住,可以直接放弃。
以上就是对目前新修订的证券法变化内容的介绍,建议同学们有时间可以将新旧两个版本拿来一一对照,并在教材上做好标记,方便后续的学习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这两门科目涉及较多的都是对一些基本法规法条的考查,特别是证券法规这门科目,所以只要涉及到的相关法条的变化,对我们的考试内容影响是比较大的。

解读2020年新证券法的修订对考试的影响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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