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搬迁政策

2024-05-14

1. 移民搬迁政策

扶贫移民搬迁政策一、扶贫移民搬迁对象
①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②居住在没有任何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十年九灾,不具备生存、生产条件的村民小组和远离中心村组,正常年份人均占有粮食不足200公斤;③资源贫乏,没有开发空间,难以形成主导产业,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不足1067元;④饮用水严重污染,有害矿物质严重超标,地方病严重,短期内难以改善;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信息闭塞,修路、拉电、饮水一次性投资太大,今后若干年内不可能规划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贫困村、组、户;⑥被迁贫困户户主应智力健全,身体健康,有艰苦创业精神,具备劳动技能,年龄在16—50岁。
二、搬迁原则
一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是有土安置,积极稳妥,农户自愿,政府引导;三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四是坚持乡、村自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以乡、村自我安置为主;五是坚持分散安置与整体安置相结合,以分散安置为主;六是坚持投亲靠友安置与组织安置相结合,以投亲靠友为主;七是坚持吊庄移民与一步到位相结合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及办法
“1+5”模式,即每人补助1000元,每户再补助5000元。移民扶贫补助资金由县扶贫办直接兑付到移民手中,防止在兑付过程中流失,严禁通过乡(镇)、村组兑付,或以实物等其它形式抵扣,决不能移民扶贫补助资金,截留用于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资金全额兑付到户。
四、建房标准及质量要求
移民户建房面积人均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总造价超过5万元的按非贫困户对待,否则不享受扶贫移民的“1+5”补助。做到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村镇长远规划;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要求,围绕“搬得起,住得下,能发展”的总体目标。

移民搬迁政策

2. 移民搬迁政策

一、搬迁类型:       易地扶贫搬迁:经扶贫部门确定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标识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      避灾、生态搬迁:具体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无责任主体的煤炭采空区以及生活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核心区、生态脆弱区的群众。      铁路、公路、水库等工程搬迁和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需搬迁的群众。二、如何搬:1、集中安置:   目标要求:集中安置关中地区不得低于90%,进城入镇率不得低于65%。三、补助标准:1、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       集中安置的,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配套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采取分散安置的,人均建(购)房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 2、避灾类搬迁补助标准       地灾,洪涝灾害以及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建房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0.5万元奖励性补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2万元标准给予“小配套”,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 移民搬迁政策

会对土地进行补偿,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就是安置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此外还会支付搬迁安置费。 补偿的金额是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不会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移民搬迁政策

4. 搬迁移民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一、搬迁类型:易地扶贫搬迁:经扶贫部门确定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标识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避灾、生态搬迁:具体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无责任主体的煤炭采空区以及生活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核心区、生态脆弱区的群众。铁路、公路、水库等工程搬迁和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需搬迁的群众。
二、如何搬:
1、集中安置:目标要求:集中安置关中地区不得低于90%,进城入镇率不得低于65%。
三、补助标准:
1、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配套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采取分散安置的,人均建(购)房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
2、避灾类搬迁补助标准地灾,洪涝灾害以及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建房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0.5万元奖励性补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2万元标准给予“小配套”,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一、易地搬迁安置给城市市民带来了什么好处?
易地搬迁安置主要包括以下:(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5. 移民搬迁政策标准标准

法律分析:
1、旧宅基地腾退方面
砖混(砖木)结构房按不高于360元/㎡。
土木结构房按不高于280元/㎡(危房、垮塌房屋不高于180元/㎡)。
简易房等按不高于80元/㎡。
圈舍、厕所、围墙、硬化场院等构筑物及树木按不超过1500元/户一次性补偿。
房屋拆除及渣土清理机械费用按70元/㎡补助。
其它构筑物拆除清理机械费按500元/户,另计。
2、移民搬迁建房方面
易地扶贫搬迁类:集中安置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资金兑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分散安置,人均建房补助1.5万元(直接兑付到户)。
同步搬迁类:集中安置2人以下户,每户3万元,上楼者每户再奖补0.5万元,3-4人户,每人补助1.2万元,5人及以上户补助5万元,上楼户每户奖补0.5万元。
分散安置每户补助3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移民搬迁政策标准标准

6. 拆迁和移民搬迁的区别

您好亲,根据查询具体信息,拆迁和移民搬 迁的区别为补偿性质,归属性质不同喔。1.根据查询具体信息,拆迁和移民搬 迁的区别为补偿性质,归属性质不同喔。2.补偿性质不同,拆迁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涉及政策行为的搬迁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个人的行为搬迁就没有经济补偿;3.性质归属不同,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而搬迁,则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属于集体用地性质。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笑口常开喔[微笑][微笑]【摘要】
拆迁和移民搬迁的区别【提问】
您好亲,根据查询具体信息,拆迁和移民搬 迁的区别为补偿性质,归属性质不同喔。1.根据查询具体信息,拆迁和移民搬 迁的区别为补偿性质,归属性质不同喔。2.补偿性质不同,拆迁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涉及政策行为的搬迁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个人的行为搬迁就没有经济补偿;3.性质归属不同,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而搬迁,则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属于集体用地性质。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笑口常开喔[微笑][微笑]【回答】

7. 移民搬迁安置房有关政策

一、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
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具体来说,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应纳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可见,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鉴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回迁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

移民搬迁安置房有关政策

8. 移民搬迁户房子是怎样分的

1、宅基地拆迁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凡是宅基地证上有名字的人都能有分房权益。
2、现有动迁政策有两种:一、按照人口来安置,二、按照土地房屋面积来进行动迁安置。
3、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权利人以及对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5、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