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

2024-05-16

1. 沈阳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

(一)保税物流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二)对外贸易;(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四)国际中转;(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六)商品展示;(七)研发、加工、制造:其中的“加工”功能包括实质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简单加工(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沈阳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

2. 沈阳综合保税区的简介

沈阳综保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国家级中心城市的功能完善区与提升区,打造东北亚国际物流体系的枢纽结点,成为沈阳经济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沈阳综保区的建设将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围网,滚动开发”的原则进行。自2009年10月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行至今,海关监管货值超过2亿美元。预计到2015年,实现年进出口贸易额700亿美元,实现年工业产值4000亿元。

3. 沈阳综合保税区的介绍

沈阳综合保税区是在整合原沈阳保税物流中心、辽宁沈阳出口加工区、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的基础上设立的,汇聚了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多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是地处内陆的虚拟港口,是口岸功能的内陆延伸。

沈阳综合保税区的介绍

4. 沈阳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布局

沈阳综合保税区重点承担通关作业、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三大主要功能,可进行仓储物流、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和海关允许的其他业务等九项业务。形成通关作业、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和配套服务四大功能区。(一)通关作业区:主要承担进出沈阳综合保税区货物的通关查验、集装箱拆拼等功能,布局包括监管仓库、查验场地和集装箱场站等。(二)保税物流区:主要承担保税仓储、物流增值及区内分拨服务等功能,布局包括保税仓库、集装箱堆场、货物拼装分拣仓库、分拨配送中转站等。(三)保税加工区:主要承担区内企业的加工、制造、维修和检测等功能,布局包括装备制造加工区、高新技术产品加工区、轻工产品加工区和检测维修区等。(四)配套服务区:主要开展行政办公、商业、商务、研发、展览展示及其他生产性和流通性服务等业务,布局包括生活配套服务区、科技研发区、展览展示中心、商务办公区、商务及商业配套中心、商业区、行政中心和停车场等。

5. 沈阳综合保税区的园区建设

沈阳综合保税区是在原有的辽宁沈阳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基础上整合组建的,于2011年9月7日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沈阳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1〕100号),沈阳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7.1982平方公里,分为A、B两个区块,两区块间距离为81.3公里。A、B两区将形成“资源共享、错位布局、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战略局面。 沈阳综合保税区(A区)规划面积4.1982平方公里,位于沈阳近海经济区,东至通海产业大道,南至沈盘公路,西至回水渠,北至南三路,其中一期建设面积为1.168平方公里;沈阳综合保税区A区是由原沈阳保税物流中心和原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合并后组建的;A区将依托沈西工业走廊和沈阳近海经济区的资源优势,吸引大型的仓储、分拨、配送及采购类别的物流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型企业入驻,突出综合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的功能。 沈阳综合保税区(B区)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位于沈阳浑南新区东产业区,东至祝科街,南至沈抚铁路,西至文溯街,北至浑南大道,其中一期建设面积为0.686平方公里。沈阳综合保税区与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大连保税港区遥相呼应,努力打造一个非临海、临江,非临边、临空,最具腹地纵深的内地虚拟口岸。B区将依托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优势以及背靠桃仙机场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国际航空物流,吸引对航空运输时效性、依赖度较强的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环保节能等高新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类别企业入驻,突出口岸通关和保税加工功能。原辽宁沈阳出口加工区则改为沈阳综合保税区(B区)。

沈阳综合保税区的园区建设

6.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办法。1、《办法》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此后国务院又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推进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发展,特别是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综合保税区被赋予加快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历史使命,综合保税区数量不断增加、融资租赁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出台专门的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迫在眉睫。新的《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为主要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海关新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征求各方意见,研究制定了海关监管措施。该《办法》是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最新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综合保税区实施管理的纲领性文件。2、《办法》特点延续《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延续《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保税、免税、封闭式管理等基本框架制度。部分条款解读如下: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七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7.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保税区也称保税仓库区,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 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法律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