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24-04-27

1.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贷款申请书:一式两联。由借款申请单位申请贷款时填写。一联由借款单位存查,一联提交贷款银行资金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二、借款借据:一式四联。银行资金部门同意发放贷款时与借款单位签定并共同遵守的契约。
  第一联:贷款银行资金部门留存;
  第二联:(代贷款通知)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第三联:贷款银行会计部门记帐依据;
  第四联:借款单位留存;三、贷款凭证: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接到资金部门贷款通知,办理贷款时使用。一式五联。
  第一联:借方传票;
  第二联:贷方传票;
  第三联:收帐通知。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后交借款单位。
  第四联:回单。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后交资金部门。
  第五联:代卡片帐。贷款逐次收回、结欠的明细记录。四、贷款收回凭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收回贷款时使用。一式三联。
  第一联:贷方传票;
  第二联:回单。银行会计部门收回贷款后退借款单位,做收回贷款的回单。
  第三联:回单副本。收回贷款后送资金部门。五、收回贷款利息凭证:采用现行的利息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

人民银行        分(支)行:         编号
根据下列情况向你行申请贷款,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切规定。

┌─┬────┬────┬────┬────────────────────┐
│ │贷款种类│    │贷款金额│                    │
│ ├────┼────┴────┴────────────────────┤
│申│贷款期限│    个月,自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止    │
│ ├────┼──────────────────────────────┤
│ │贷款用途│                              │
│ ├────┴──────────────────────────────┤
│请│原因分析:                              │
│ │                                   │
│ │                                   │
│ │申请贷款银行      行长(章)    业务负责人(章)       │
│书│(公章)                               │
│ │                        19 年  月  日 │
├─┼───────────────┬───────────────────┤
│ │     行长审批意见     │计划资金部门审批意见         │
│审├───────────────┼───────────────────┤
│批│               │                   │
│栏│        行长(章)  │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
│ │               │                   │
│ │      19 年  月 日 │           19 年 月 日│
│ │               │                   │
└─┴───────────────┴───────────────────┘

                             贷字第  号
           中国人民银行 借款借据(第一联)

  一.借款方:       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            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动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 代表   贷款方代表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 借款借据(第二联贷款通知)

  一.借款方:      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       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为了管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银行贷款,是宏观调节、控制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要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银根松紧决定贷款的总量和结构,以保持货币稳定,保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条 人民银行贷款,要坚持“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要在人民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允许的范围内发放贷款,人民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供应。要讲求资金的正常周转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专业银行),均可为人民银行贷款发放的对象。第五条 申请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银行贷款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
  (三)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第三章 贷款种类第六条 人民银行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性质,按期限分为四种:
  (一)年度性贷款。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季节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三)日拆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等因素,发生临时性资金短缺。其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四)再贴现。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贴现票据到期日止,一般应掌握在6个月以内。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和收回第七条 专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编制年度(分季)和季度(分月)信贷计划和借款计划,分别提出年中(季中)最高借款数和年末(季末)借款数,并与年前(季前)报送开户人民银行。报送年度(季度)计划时,应同时分析上年度(上季度)的报告情况和预测下年度(下季度)的资金趋势。第八条 专业银行申请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填写《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附件一),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开户人民银行。第九条 开户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专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种类和贷款额度,应填写借款借据(一式五联),格式由分行自定,据以办理用款手续。第十条 贷款到期,专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理还款手续的,人民银行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帐户扣收。第五章 贷款利率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贷款实行期限利率,即:对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贷款,按不同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和放松、紧缩银根的需要,随时调整。第十二条 逾期贷款要计收罚息。计息方法,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第六章 贷款管理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贷款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综合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结构,核批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下同)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季度分月贷款计划,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分析和预测,充分利用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灵活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率。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分行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核批的对专业银行贷款额度掌握贷款的发放。年度性贷款额度有余,可以作为短期贷款(包括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和再贴现,下同)使用;短期贷款额度有余,不得作为年度性贷款使用。除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以外,短期贷款必须于年末以前收回。第七章 贷款检查和考核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要定期检查专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贷款的情况。如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况,要督促其纠正,纠正不力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第四条 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第五条 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第六条 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货币信贷总量控制第七条 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第八条 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第九条 人民银行要建立经济、金融宏观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对国民生产总值、物价指数、国际收支状况等主要指标的分析、预测,确定货币供应量的年度增长幅度。货币供应量的中长期目标是M2,短期目标是M1。第十条 人民银行根据确定的货币供应量增长幅度,编制社会信用规划。社会信用规划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计划和企业融资计划。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上报信贷计划,人民银行将其纳入社会信用规划综合平衡后用于指导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要减少信用贷款,增加再贴现和抵押贷款,发展以国债、外汇为操作对象的公开市场业务,逐步提高通过货币市场吞吐基础货币的比重。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监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执行情况。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运用总量约束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保证货币信贷总量的健康适度。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在必要时,可以运用贷款限额管理手段控制信贷规模。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第三章 信贷资金的比例管理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实行这种管理是为了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证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资产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商业银行根据本行情况可增加其他监测指标。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制度;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抵押、担保贷款和贴现比重;对金融资产实行风险权数考核,控制风险资产比重;建立大额贷款、大额信用证、大额提现向人民银行报告制度;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准备制度。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级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管理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金银专项贷款,促进金银生产的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金银专项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目标化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先评估、后贷款、计划管理、择优发放”的原则发放金银专项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银行收回到期贷款。第三条 金银专项贷款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第二章 贷款的种类及用途第四条 金银专项贷款主要用于金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按用途划分为“金银基本建设贷款”、“金银技术改造贷款”和“金银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第五条 “金银基本建设贷款”(以下简称基建贷款)主要用于扩大金银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的新建、续建、扩建金银矿山、金银冶炼厂等项目。第六条 “金银技术改造贷款”(以下简称技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现有金银矿山、金银冶炼厂等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等项目。第七条 “金银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以下简称储备贷款)主要用于金银基本建设单位跨年度工程提前订购的大中型设备,因当年到货,下年安装的基本建设贷款。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金、银矿山企业以及国家批准的金银建设单位,其建设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金银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等有关文件,并纳入当年金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贷款项目的地质资源必须切实可靠。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质储量需经国家储委或省储委批准,勘探程度应达到C级以上;小型建设项目规模在100/200吨/日的应有省储委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其中C级储量应占30%;100吨/日以下(不含100吨/日)废止的需有地质部门提交的详查报告,其地质储量的勘探程度原则上应达到C级或C+D级;D级储量不能作为设计依据。
  3、贷款项目的有关建设手续齐全,建设项目所需施工力量、设备、原材料、燃料有保证,“三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环境保护措施可靠,配套项目的各靠条件已落实;
  4、贷款项目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自筹资金(包括开发基金)不得少于单项总投资的30%,并打足贷款利息和建成投产后的铺底流动资金;
  5、对多头贷款的项目,经办行要调查企业在其他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等情况;
  6、贷款项目必须经人民银行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评估,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必须落实;
  7、必须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法人为贷款担保,黄金总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本行业建设项目的贷款负有总的责任;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第九条 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基建贷款期限,小型项目最长不超过三年,大中型项目一般不超过五年,个别建设期长,经济效益好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项目,经省级分行批准后,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七年。
  技改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设备储备贷款期限为一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金银专项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一条 计收利息方法,自贷款之日起,基建贷款、周转贷款按年结息收息,技改贷款按季结息收息。
  如遇利率调整,采取分段计息办法收利息。第五章 贷款计划的编报与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区金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人民银行审查、评估并同意给予贷款支持后方可列入贷款计划。需国家审定的大型金银生产建设项目,在向国家计委报送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应将副本及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借款申请书(附件一)送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均称分行)由总行或总行委托的分行组织评估。中小型金银生产建设项目,由分行组织有关分支行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贷款计划的报批程序。各级人民银行参考同级有关部门和金银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贷款项目进行筛选,编制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逐级报送总行,由总行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
  分行编制的下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应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报送总行。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第四条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第五条 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具备开工条件。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3.贷款项目投产后原材料有来源,能源供应有保障,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创汇率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要求。
  4.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落实了自筹资金和投产后所需最低铺底流动资金。
  5.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必须落实,凡用税前利润、减免税收或应解缴有关部门的其它收入归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取得税务或有关部门鉴证同意。
  6.有相应的资金作贷款抵押或有相应经济能力的法人对贷款作担保。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专项贷款的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至3年,少数的4至5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七年。第八条 专项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用于技术改造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第九条 计息方法。自贷款之日起,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和收息。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和收息。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无收入来源的,经批准可以缓期收息。但应收未收的利息,要计收复利。
  如遇利率调整,采取分段计息办法计收利息。第五章 贷款审定、发放和收回第十条 各地人民银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专项贷款计划内,按照信贷政策和信贷原则,突出重点,认真审查和批准贷款。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一般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审定:
  第一种 由人民银行审查定项。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市上报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经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筛选,指定有关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审查评估。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简称省、区、市分行,下同)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委托专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下同)发放。
  第二种 委托专业银行审查定项。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市上报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经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筛选,委托有关专业银行进行审查评估,征得人民银行同意后,由受托行负责定项。
  第三种 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同审查定项。对于少数投资规模较大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联合贷款项目,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同审查评估,按审批权限共同批准。
  贷款的审定方式和贷款的发放方式,由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决定。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批准后,受托行或人民银行应根据审批的正式批文和有关文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略)。合同副本送当地人民银行。采取上述第一、二种方式审定贷款项目的,委托行与受托行应签订委托协议书(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6.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管理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银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金融控制,调节和掌管货币发行,专业银行要真正成为经济实体,在微观上放开搞活,全面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解决长期以来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吃“大锅饭”的问题,落实各级银行的经济责任制,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包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
  统一计划,就是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
  划分资金,就是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后,作为各行的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实贷实存,就是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实贷实存办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搞活资金。一个地区的资金融通,主要是依靠该地区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第四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信贷资金管理原则,各专业银行必须建立本系统的联行制度。第二章 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与核定第五条 各专业银行总行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内容和表式,编制本行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情况、全国信贷资金情况和货币发行计划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报国务院审批。第六条 地方各级专业银行编制的年度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在报送上级行的同时,要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各级人民银行结合自身信贷资金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汇编本地区的综合信贷资金收支计划,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第七条 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核定各专业银行总行的年度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包括分项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各专业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借款计划数额内,提出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配的借款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贷款通知书。人民银行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通知书的额度,按照资金需要和用款进度贷给专业银行分行,再由专业银行分行分配给所属行处,作为营运资金,存入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户支用。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分行和有关专业银行分行商定。第三章 信资资金的管理第八条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计划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管理。
  (一)对年度借款计划和基本建设贷款计划,按照计划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由于经济情况变化,需要超过年度借款计划时,专业银行总行必须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追加,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
  (二)对各项存款要力争超额完成:对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在不超过向人民银行借款计划和保证存户提取存款的前提下,实行多存多贷。
  (三)对技术改造贷款,既要搞活又不能失控,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计划进行控制。对各专业银行总行可以按计划指标控制,也可以将专业银行每年增加的存款,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比例,用于增加技术改造贷款。
  改变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由银行和主管部门联合“戴帽”下达单项贷款指标的作法。今后银行在资金使用中不再保留单项的“专项贷款指标”,各经济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用款单位直接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当地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自主地审查决定。
  (四)国家特殊需要在计划外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资金,按照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分别分配或委托有关的专业银行总行或通过人民银行分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
  (五)对购买外汇额度的人民币专项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安排资金,通过人民银行分行,按照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和用款规定,分别委托专业银行发放。
  (六)国家外汇库存占用的人民币,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单独开立帐户管理。具体办法另定。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是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借款人信息登记,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并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监管服务制度。
  本办法所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城市为单位,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管理机关。第二章 贷款卡发放及管理第四条 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
  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第五条 借款人申领贷款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凡借款人备齐第五条所列材料并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发放贷款卡,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其贷款卡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卡时,应及时将借款人概况及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第七条 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密码修改。
  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挂失或换发。贷款卡换发后编码不变。第八条 持有借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借款人名称变更;
  (二)借款住所变更;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
  (四)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
  (五)借款人组织形式变更。第九条 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贷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上材料经审验无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人贷款卡年审手续。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
  (一)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
  (二)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8. 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同知》对贷款审查新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组织有关干部学习,内部掌握执行。
一、深化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特点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意识。当前,以借款为名非法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资金的大案要案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后,或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
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国营、集体经济扩展到个体私营经济,信贷从业人员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质不适应需要,贷款风险因素增多等。因此,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总结防范信贷风险经验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贷款风险的警觉性,针对新形势下
贷款风险的特点,采取更加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
二、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
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三、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四、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帐行为,要进行严
格的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五、金融机构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六、金融机构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七、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坚决不予贷款。
八、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九、实行母子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本公司财务报表外,还要提供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提供者,金融机构可以拒绝贷款。对实行总分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其贷款由总公司统借统还。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分公司发放贷款,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十、贷款人必须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历史和过去信誉的基础上,不得因为借款人一向按时还本付息而对其新的借款放松审查。
十一、贷款人要对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加强了解。对那些通过借东补西、连环借贷或用其它来源不明的资金归还贷款的企业的新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十二、各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十三、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集体审贷制度。审贷两权必须分别在两个部门,取消审贷两权在一个部门内两个岗位的做法。
十四、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约束与监督。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
的吃喝、歌舞、桑拿、高尔夫球、麻将、旅游或变相旅游等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凡违反规定的信贷人员,一经查实,应按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格处理。
十五、各金融机构要将本《通知》精神在信贷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中迅速传达,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9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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