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2024-05-14

1.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提高村民健康水平,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在集体经济支持下,以村民互助合作为基础,按照自愿、受益和适度的原则筹集医疗预防保健基金的医疗保健制度,是直接服务于村民的公益性福利事业。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村民健康服务。第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形成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卫生所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体系。第五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应当加强领导。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好合作医疗。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推动村民参加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承办单位和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参加人第八条 自治县辖区内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第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权利:
  (一)享受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二)按规定报销医、药费;
  (三)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四)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按规定交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配合村民卫生室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四)协助村卫生室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中草药。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通过村民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实施监督。第三章 承办单位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卫生所、村卫生室是农村的合作医疗的承办单位。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技术力量和医疗设施。
  村卫生室应配备二至三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应有一名女卫生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医德规范,宣传卫生知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规程,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发展现代医药,重视发掘、整理和充分利用民族传统医药。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举办形式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的举办形式,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便于管理、方便村民的原则确定。第十七条 举办农村合作医疗,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卫生室承办;
  (二)卫生所、卫生室联办;
  (三)卫生院、卫生所、卫生室联办;
  (四)其他形式。第十八条 参加联办的各承办单位,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制。第五章 管理机构第十九条 自治县和与三级承办单位相应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小组)是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第二十条 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全县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乡(镇)以下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联办区域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决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分配和作用,协调和处理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第二十二条 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村合作医疗工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第六章 经费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按照合理负担、收支平衡的原则,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由村民个人交纳;
  (二)在村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开支;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中提取。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的具体标准,联办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村办的由村民会议决定。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报销医、药费,在联办区域内按照统一标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参加联办的各承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由联办区域内最高一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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