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应当包括

2024-04-29

1.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应当包括

法律分析: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法律依据:《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和标准化票据投资者应通过存托协议明确标准化票据所代表权益和各方权利义务。存托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至少载明下列事项:
(一)创设目的;
(二)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及相关机构名称和住所;
(三)标准化票据的规模、期限等基本情况;
(四)基础资产的种类、金额、期限、合法合规性、现金流预测分析等基本情况;
(五)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分配程序;
(六)投资者范围和投资者取得标准化票据权利的形式、方法;
(七)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召集程序、规则等安排;
(八)信息披露、风险揭示要求与防范措施;
(九)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认购或受让标准化票据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应当包括

2.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对还是错

对。【
解析】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明确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3. 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各指的是什么?

持票人:持票人是除出票人以外的持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的收款人。
票据债务人: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比如现金支票,《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有云: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六条又云: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责任。  
但是当出票人为收款人时(商业汇票中的商业承兑汇票),那出票人也就成为了持票人了。  
收款人是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费票据

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各指的是什么?

4. 票据的主债务人是

票据主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
票据从债务人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负第二性付款责任者。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
一、票据追索时被追索人就是出票人吗
是的。《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解读
解读如下: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5.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

【答案】对
【答案解析】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

6.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法律依据:《票据法》第4条第4款 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7.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是正确的。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和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一旦丧失,票据的债权人不采取措施补救就不能阻止债务人向拾获者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正当票据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8.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并具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摘要】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并具【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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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