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近期工作

2024-05-15

1.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近期工作

近期,东湖高新区还将尽快制定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发展规划,在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打造企业创新工程、营造创新创业环境等方面,整合资源、增创优势,进一步发挥创新要素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增强高新区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带动和辐射力,力争到2013年,东湖高新区产业总规模突破5000亿元。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近期工作

2.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目标

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示范区发展的目标是:努力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在具备优势的基础研究学科前沿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建设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全面提高东湖高新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全力推动东湖高新区科技发展和创新在十年内再上一个新台阶,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3.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介绍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国务院2009年12月批复的全国继北京中关村之后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介绍

4.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自身条件

武汉东湖高新区具备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良好条件。 东湖高新区基础条件良好,构建了一系列自主创新平台,建设了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园区创业氛围浓厚,已建有各类孵化器11家,聚集企业近2万家,每年平均新增企业2000余家。

5.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区域和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人民政府)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示范区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和开放先导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开放合作水平,依法推进改革发展创新,建设成为改革开放先行区、创新驱动示范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和依法治理引领区。第四条 示范区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支持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增强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第六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示范区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安全生产、体育、统计、外事侨务、人防、城市综合管理等工作;

  (三)依法对示范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四)负责审批、管理示范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为示范区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

  (六)履行本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示范区内不再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协调。第八条 管委会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示范区人才的交流和使用。第九条 示范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示范区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省、市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由示范区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第十一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示范区。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审核,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示范区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核。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对社会公开,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第十三条 管委会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示范区优惠政策、管理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委会按照关联功能集中、产业集聚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构建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6. 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位优势

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城市武汉是长江之上的一颗明珠。半城江色,半城湖光,黄鹤白云,小鸟依人,风景宜人。武汉是中国地理位置上的中心,得中独厚。完整的拥抱了整个长江、汉江。武汉境内铁路、高速公路、航空线密集,交通发达便利。在中国城市中其交通优势几乎无人可比,素有“九省通衢”、“货到汉口昌”的说法。足显其区位优势。武汉腹地广阔,居中以制。通过武汉,就可以控制整个华中市场。而且,武汉是生长在中国九大商品粮生产基地的江汉平原之上的,农业基础好,农业、矿业资源丰富。历史上,汉口就是有名的大都会。中国的各大商号、世界的各大银行都在武汉设有分店。武汉商人自强自立,创造了一些家喻户晓的老字号,闻名于海内外,曾经成功打入东南亚市场。武汉在中国的历史上饰演着重要角色,楚文化所在地、湖广总督府、首义之区、武汉保卫战等,都说明武汉在历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直至新中国成立,国家也在武汉设立了大量的重工业项目,其工业基础雄厚。另外,武汉又是全国公认的三大科教中心之一,市内名校云集,科教实力领跑全国。武汉的这一切自然禀赋是得天独厚的,是令中国许多城市羡慕不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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