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2024-04-27

1. 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对外经贸行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企业。全国各类对外经贸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企业”系指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成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主管的主要从事对外经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二章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第四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一般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外贸企业核定出口收汇额、利润额、国有资产增值率承包指标;对其他企业核定利润额、国有资产增值率承包指标(援外企业另定)。第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权,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订承包合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导、监督各企业组织实施承包合同。第六条 要求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进行“税利分流”试点。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股份制经营。第三章 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八条 企业按规定上缴后的利润全部留用,并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第九条 企业以前年度结存的后备基金,出口风险基金、专项易货贸易利润,可按规定使用。第十条 属于国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企业按分配数量经营。在具体执行中,企业可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减少或增加进出口数量;但减少数量应于每年九月底前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增加数量按有关规定事先报批。第十一条 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外,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优势和经营规模效益自行确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第十二条 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国外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权。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经营国内商业、自有外汇进口商品内销和所属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批发、零售业务(国家专营商品应按规定办理);也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房地产、旅游、运输、广告宣传等业务。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生产资料和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外,企业可自行确定进口商品和所属企业产品内销的价格,出口商品收购价格根据随行就市、优质优价原则自行确定。第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有关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经征求我驻有关国家使馆同意,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港澳地区按规定审批)。第十七条 有外汇收入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现汇帐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具备条件的可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境外企业按国家规定留用的利润可自由汇进汇出。第十八条 企业留成外汇额度经调剂中心可跨省市自由调剂,自主选择调剂对象;企业集团可在财务独立核算的内部公司之间自行调剂。企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交割手续,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监督。第十九条 企业可自行决定用留用资金或自筹资金在国内投资建设有关项目。企业以留利安排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第二十条 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可自行决定兴办在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投资总额权限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项目情况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批准的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内,企业可通过国家规定的渠道对外借款。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从营业额中按比例提取促销、科技、新产品开发基金,列入管理费用。企业可按国家固定资产折旧规定自行选择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幅度。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企业可自行邀请国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直接报有关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自行决定联营方式,兼并其他企业,实行集团化经营。

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亚衍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88件市政府规章以及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106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市政府规章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50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清理,对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58件、拟修订16件;对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246件、拟修订69件。现将保留、拟修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并附后公布。
## 附件:一、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4件)
  二、1980年1999年发布的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50件)
  三、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58件)
  四、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6件)
  五、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拟修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6件)
  六、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 附件一:     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4件)


序号市政府令         规章名称         废止理由01第2号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2第3号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3第4号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4第7号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法规代替05第8号厦门市消防管理规定法规代替06第10号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法规代替07第11号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法规代替08

第13号

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
定市政府第94
号令代替09第19号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法规代替10第23号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法规代替11第29号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法规代替12第39号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法规代替
13


第43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与
国家现行规
定不符14

第57号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

市政府第83
号令代替


## 附件二:    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50件)


序号   发文字号         名  称        理由  001

厦政(1980)45号

批转厦门供电局《关于电力线路受外力
损坏事故的报告》新规定代替


002


厦政(1980)93号

关于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集体
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业
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贯彻意见
 明文废止

003

厦政(1980)94号

转发《关于节约能源,加强对机动车运
输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明文废止

 004

厦政(1980)106号

关于批转市建委《关于城市住宅实行统
建办Ƴ

3. 什么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日益暴露出种种的弊端(如普遍而又突出的是:技术进步缓慢,劳动生产率提高不快,产品质量低下,花色品种单一,产品成本不断上升,亏损面越来越大,最终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发挥)的情况下而提出来的,目的是搞活国有企业,真正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一系列措施。

   关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问题,必须与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地位的提高以及市场体系的健全结合起来考虑,同步配套进行。搞单纯的企业经机制的转换,不但不能达到与预期的目的,而且会使我们的企业在"撞击反射中碰个头破血流,很难实现深化企业自身改革的初衷,也无异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什么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  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2011年1月8日删除)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1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2011年1月8日删除)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报财政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产性投资。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  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  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6. 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基本途径

  1.1《条例》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秸?为使企业进入市场或面向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我们的党和国家已经深切地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己经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而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就在于机制转换,即把传统的计划经济机制转换为市场经济机制。为丁攻破这个难点,把企业改革引向深入,国务院于去年6月30日通过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对企业的经营权、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及其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都作出丁明确的规定,尤其是赋予丁企业14项重大经济权利,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有丁突破性进展。这个《条例》贯彻执行一年多来,我国国有企业发生丁深刻的变化,许多企业由于自主权扩大,开始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经营决策,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圈发展,经济活刀明显增强,经济效益大幅度土升。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1)企业产权关东不明晰,国有资产主体缺位,无人对国有资产切实负责,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85年到1991年的7年间,我国预算内工业企业国有资产流失2200亿元①。(2)政企不分。国家行政机构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自主权经常受到侵害,企业仍不能自主地完全进入市场,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3)企业不能真正实现自负盈亏,表现为许多承包企业负盈不负亏,经济行为短期化,使国有企业亏损面日益扩大,亏损额增多。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都直接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问题,击,不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企业。 


  1.2《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着力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产物;是对《条例》的造一步升华和发展。这种升华与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丁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才向。十多年来,我国国有制企业的改革基本是在探索中前进的,即所谓"摸着石头过河"。最初是放权让利。权放下去了,许多企业在计划体制丁生活惯了,或不会用权,或滥用权力逐利,结果造成经济运行紊乱,国家利益大大受损。为丁克服上述状态,接着便推行利改税,搞税利合一。这样做又混淆了税与利的不同来源及国家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的界限,使得政企更加不分,窒息丁企业的生机与活力。承包制是在利改税步入困境,为增强企业自主权与活刀而作出的一种现实选择。承包制实行"色死基数,确保土缴,越收多留,大收自补",一才面硬化,丁国家的收入,保证丁财政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也扩大丁企业自主权,增加丁企业的利益激励和驱动,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的确起丁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承包制存在负盈不负亏,经济行为短期化,承包者搞掠夺式生产经营等严重弊端,越来越不利于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人们已清楚地认识到.承包制不能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才向和目标。此外,从改革之初到现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一种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主张(有公开私有化和"潜行,,私有化)。这在我国史是不可取的。在党的十四大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承包制就史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因为承包制均产权关东不明晰,企业负盈不负亏,根本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均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私有化"的主张便又开始抬头。在他们看来,国有制是与市场经济根本矛盾的,最适合市场经济要琪的所有制形式走私有制。《决定》旗帜鲜明地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定为我回国有企业改革的才向。既是对私有化,主张的驳斥与否定,也是对承包制的某种扬弃与发展。 


  第二,明确丁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禹。为丁解决国有企业财产关东的产权归属明晰化问题,理论界许多同志(电d包括本人)依据马克思关于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相分离的学说,提出丁国家掌握终极所有权,企业掌握法人所有权的主张。马克思在谈到资本所有者与资本使用者的关束时明确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土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土的资本所有者。"②还指出:"这种形态之所以产生,是由于资本的法律土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土的所有权分离,是由于一部分利润在利息的名义上被完全离开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或资本所有者占有。咱这里,马克思讲的"法律所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终极所有权","经济主的所有权",就是人们讲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意义土的"两权分离,',在《决定》中得到丁反映和确认。《决定》在阐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时,指出z"一是产权关东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氏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很明显,"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就是说国家掌握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这是国有制性质不变的根本保证。"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即是指企业掌握法人所有权.尽管《条例》规定丁企业的14项权利,为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丁基础,但由于没有触及所有制内部关系,没有明确提出产权变革与企业制度创新,所以说,《决定》明确了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是对《条例》的补充、丰富和发展。 


  第三,确认丁国家的两种职能分开。任何国家都具有经济与社会的管理者的职能,但并非是任何国家都必须具有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充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采取国有制的产物。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的这两种职能是混合在一起的,长期被互相替代,它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重要根源所在。为丁把企业构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做到管理者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分开,使行政管理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分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从根本土摆脱国家行政机构的干预与束缚,自主地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个问题上,《决定》也比《条例》大大前进丁一步。 


  第四,确认丁劳动刀的商品属性。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刀属于公有(单位所有或国家所有),劳动者无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不能自由选择职业,更不能在各部门、各地区自由流动。实行市场经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确认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劳动刀,从而形成劳动刀市场。没有劳动刀市场,市场体朵就是不完整、不健全的,也不能达到结构合理化z同时劳动刀资源不能经过市场来配置及优化,市场经济就无法运作,市场经济体制史无从建立。《决定》明确提出发展"劳动刀市场",这在事实半就承认丁劳动刀具有商品属性,可以进入市场买卖。这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刀商品理论的创新与发展,而且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丰富与完善。它将对国有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产生巨大的影响。它意味着国有企业的职工将可以自由地进入劳动刀市场,自主地选择职业,其收入一一工资也不再由国家直接决定,而由劳动刀市场来决定。至此,国有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劳动制度将发生根本性变革,变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农相适应。 


  1.3《决定》和《条例》不是相矛盾的,而是相统一的。 在目前学习贯彻《决定》的过程中,有的同志把《决定》与《条例》完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决定》是对《条例》的否定,进而认为贯彻《决定》就不必再落实《条例》,这种认识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事实土,《决定》与《条例》并不是毫不相干,毫无关系的,而是有着密切联悉的。在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上,二者具有明显一致性。即:要把企业塑造成为运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经营单位,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决定》在阐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还特别强调要继续贯彻《条例》,"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实处"。可见,《决定》与《条例》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却是相一致的,我们完全可以把二者统一起来,结合起来贯彻落实。 


  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1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者具有不同的内涵,不能互相混淆.和替代。我国经济学界对企业经营机制有诸多不同的看法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认为,企业经营机制是指企业在一定生产关东和外部条件作用下,正确处理人、财、物关系和贵、叔、利关系,使这晏关东互相结合、互相协调、互相促进,保障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运作的机理和机能。这主要包括:动刀机制、风险机制、竞争机制、调节机制、约束机制、创新与发展机制、信息传导机制、决策与管理机制等等,是一个机制体制或系统。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1)企业法人制度;(2)企业自负盈亏制度;(3)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4)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这四种制度统一构成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经营机制与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不同,规定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任务不同。转换机制是把原有的计划经济机制全部转换为市场经济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则是以明晰产权关余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如果说前者为农层的变革,那么后者则必须明晰和改变原有的财产关怠。以"转机,,代替"建制,',或以"建制',代替"转机",都是不恰当的,不利于二是「任务的完成和实现。 


  2.2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和必经途径。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是落实企业经营权,关键是落实生产经营决策权、投资决策权、产品定价叔、进出口经营权、劳动人事叔、工资奖金分配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企支配权、拒绝摊派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同时,还必须强化有关责任z(1)强化厂长(经理)对企业盈亏的责任;(2)强化企业上缴利润,大收自补的责任;(3)强化,企业对潜亏应负的责任;(4)强化企业的分配约束责任。在强化,这些经济责任的同时,还特别要强化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落实《企业法》,使企业经营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条例》所规定的土述权利与责任不落到实处,企业的经营机制不能转换.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便无从谈起。所以,《决定》强调="当前,要继续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这是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转机',《条例》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块基后,只有落实得好,只有经过企业经营扣,制转换这个有效途径,才能实现或达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才向与目标一一,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2.3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内容。 《决定》在谈到现代企业制度的五个基本特征时指出:"一是产机关来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在上述五个特征中,后四条均是讲企业经营机制的,讲企业自主经营机制、自负盈亏机制、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还讲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由此可见,广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包括企业经营机制在内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截然分开,根本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这既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是无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加速建立。 


  2.4以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又会进一步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加速转换。 


  第一,可以为企业构建一个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必需的具有基础地位的机制一一自主经营、自主决策机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由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转为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的制度创新。它要求企业的原始产权向股权转化,再由股权向法人产权转换,由此形成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确立,企业才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从而具有真正的自主权。自主权的关键与核心是决策权。有了这个权力,企业生产经营什么、生产经营多少、价格如何确定、采用什么生产经营才式以及销售才式等,才能真正自己说丁算。 


  第二,可以使企业形成真正的自负盈亏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国家对企业统负盈亏,企业既不负盈也不负亏。企业承包经营制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使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也有丁一定的利益驱动刀,开始追求盈利,但由于承包制没有使企业产权关系明晰化,所以它才能实现自负盈亏,仍存在严重的负盈不负亏的问题。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承包制的负盈不负亏问题。因为在这种制度下面,企业完全可以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以收抵支。盈利了,由投资者共享;亏损丁,由投资者分担。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一一股份制企业,就是这样的。 


  第三,促进企业形成竞争与优胜劣汰机制。现代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为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展开激烈竞争。在竞争中,劳动生产率高、效益好的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与扩大,能够不断地兼并那些劳动生产率低下、经营严重亏损的企业。一些务质企业被淘汰,一些优质企业日益壮大,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及合理配置,这是企业进入市场后形成的重要机制,也是企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源泉所在。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丁面,企业之间没有竞争,没有破产的压力,加之没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自然没有活力可言。现代企业制度较之旧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优越性在于:不仅给企业注入追求利润的动力机制,而且构建丁竞争与优胜劣汰的外在压力机制。 


  第四,能够促进企业形成自我发展机制。现行的企业承包制存在难以克服的短期行为,缺乏长期持久发展的后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没有形成一个企业自行积累,自我发展的机制。现代企业制度却不同,由于它使企业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从根本上解决丁长期争执不休的企业留利的归属问题,企业进行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所取得的利润,除照章纳税以外,其余全部为企业自己所有和支配。这就启动丁企业自行积累,自行扩大投资,自我发展的机制,调动企业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并且,由于这种积极性有可靠的物质利益作基础,因而它会持久的保持下去,从而使企业获得持久发展的后劲。 


  第五,能够促进企业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具有独立的利益,形成丁一个利益和命运共同体。企业的投资者(包括国家、法人及个人等)均对他们他们投入企业的资本使用效益倍加关心,千方百计棋好经营管理,以提高资本的收益率。为丁能够长久地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率,他们必须自觉地进行工资和奖金约束,即防止工资和奖金过份扩张,增大成本,降低产品竞争力,影响他们的资本收益率。在现代企业股份公司里面,由于设立职工个人股,这就使职工与企业"以股连心,,形成损荣密切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大家为了一个共同利益走到一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谁也不能为丁眼前利益而损害这个命运共同体的长远利益。由于这种约束不是强制的行政约束,而是出自于利益上的自我约束、自觉约束,因而是能够持久有效的。 


  从上可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否定或忽视一个都是不对的,以其中一个取代另一个更是不对的。我们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转机"促"建制",以"建制"促"转机",使二者相得益彰。 


  2.5当前,贯彻《条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仍是固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试点逐步推开。 据权威性调查表明,目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得好的企业只占国有企业的三分之一左右,有相当多的企业自主权没有落实,或落实得不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和艰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要以落实《条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在创造有利条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要通过试验,逐步拉开。切不可一轰而起,匆忙上马,急于求成。现在国家已决定在百家企业进行试点,这标志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已经展开,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股份制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唯一形式,对我国国有制企业要搞公司化改造。 《决定》指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公司制的一种典型组织形式,但并在是其唯一的形式。所以,实行公司制、股份制尤其是上市的股份制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在现实经济工作中,有的同志认为搞公司制即是搞股份公司,尤其要搞"上市公司,气否则,就不是公司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公司制除股份公司以外,还有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只是少数,即使在西才发达国家,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只占少数。日本的上市股份公司仅占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2%,德国、美国、法国的上市股份公司所占的比重也不高。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状况是:1/3明亏,1/3潜亏;1/3有盈利,若要搞上市股份公司,恐怕也只能是占1/3的盈利企业。因为,亏损企业是不能发行上市股票的,发丁也没有人要。谁会去买得不到股息与红利"股票"?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应更多地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千方百计地和那些明亏、暗亏企业的产权尽快明晰起来,通过产权交易实现其优化组合以增强其生机与活力,扭亏为盈。 


  3.2切忌搞翻牌公司,搞翻牌公司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改革的背反。 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许多部门和地区为〗饩龀�嗳嗽钡陌仓梦侍?创办丁许多行政性公司和与机关未木脱钩的经济公司。这些公司基本土都是翻牌公司,它的特征是政企不分与权钱交易相结合,是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基础。有的同志认为,不这么办,机关的大量超编人员如何安置?意思是非搞翻牌公司不行。这个理由是难以成立的。我认为,搞公司是可以的,并且应当提倡,但必须与政府机构脱钩,"割断脐带"杜绝权钱交易。前一个时期,我国市场无秩序,经济运行混乱,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市场主体不规范,大量翻牌公司进入市场,大搞权钱交易,哄抬物价所致。因此,实行公司制,必须清理整顿公司,取消那些只对少数人有利而祸国殃民的翻牌公司。不然的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将被否定,企业的改革也将前功尽弃。 


  3.3要防止国有资产被侵犯和流失,从制度上保障固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决定》明确指出:在建立现代企业过程中,要"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要健全制度,从各方面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这是很有针对性的,应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据笔者所知,在实行股份制过程中不少企业存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的问题,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健全会计审计制度,从财务上加以严格审查与监督;必须健全国有资产的科学评估制度,防止低估国有资产的行为;必须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度,界定明晰的责、权、利关系,强化科学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健全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明确分工,专司其职,责任落实到人。只有这样,才能堵住各种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7.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新的法规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税。(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二、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新的法规

8. 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一般有四种形式:
一是企业整体改制,即将被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投入到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使企业传统管理体制转换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企业的资产、负债及其他生产要素在重组后变化不大,管理层一般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原有职工仍留在企业。其主要优点是:重组的时间短,有利于企业在资产重组后平稳运行;企业进行重组后关联交易比较少。
二是企业部分改制,即将被改制企业的专业生产经营系统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原企业变为控股股东,非专业性业务组建实业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是两家以上的企业以现金、实物、专利技术、债权等出资,新设股份公司。
四是原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