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费包括哪些内容?

2024-05-16

1. 邮电费包括哪些内容?

电话费和邮资费。电话费是指与业务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种通讯费用支出,包括电话安装费和租金、电话费、电报费、传真传呼费等。邮资费是指因业务管理需要邮递物品而支付的资费,包括邮件费、托运费、专递速递费和快递快运费等,不包括代客户向外部邮递单位支付的邮递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通讯费用,可列支于电话费科目:
(一)该支出确属员工为开展本行业务经营管理工作而垫付的。
(二)有合规的单据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
(三)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内。
(四)按营业费用管理规定,逐笔报经有权人审批。必须严格区分报销的员工通讯费用和员工通讯补贴,员工通讯补贴在人员费用的工资科目核算。

邮电附加费政策
1、1996年3月7日,在《邮电部关于集资发展邮电费和邮电建设费产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邮电附加费(包括集资发展邮电费和邮电建设费等)是按照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由各省政府批准确定具体标准,由邮电通信企业收取的。
2、1997年1月17日,《财政部关于颁发{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邮电附加费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3、2001年7月,根据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44号)的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政府性基金。
4、根据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各电信企业不得再收取市话初装费、农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以及附加在电话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帮困基金等政府性基金(追缴欠费除外),同时要认真做好取消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宣传解释工作。

邮电费包括哪些内容?

2. 邮电费包括哪些内容?

邮电费包括电话费和邮资费。
电话费是指与业务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种通讯费用支出,包括电话安装费和租金、电话费、电报费、传真传呼费等。邮资费是指因业务管理需要邮递物品而支付的资费,包括邮件费、托运费、专递速递费和快递快运费等,不包括代客户向外部邮递单位支付的邮递费。

邮电附加费政策
1、1996年3月7日,在《邮电部关于集资发展邮电费和邮电建设费产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邮电附加费(包括集资发展邮电费和邮电建设费等)是按照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由各省政府批准确定具体标准,由邮电通信企业收取的。
2、1997年1月17日,《财政部关于颁发{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邮电附加费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3、2001年7月,根据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44号)的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政府性基金。
4、根据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各电信企业不得再收取市话初装费、农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以及附加在电话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帮困基金等政府性基金(追缴欠费除外),同时要认真做好取消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宣传解释工作。

3. 邮电费指的是什么费用?电话费是否属于邮电费

邮电费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电话费属于邮电附加费。
邮电附加费核算
1、企业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邮政收入”、“长途电信收入”和“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均增设“邮电附加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
2、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收方转账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科目。
3、 在损益表中,邮电附加费收入应包括在“通信业务收入”项目中反映,并同在“市话初装基金收入转出”项目(第4行)下增列“邮电附加费收入转出”项目(第5行)。
4、农村电信企业收取的属于农村电话部分的邮电附加费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扩展资料:
邮电附加费政策
1、1996年3月7日,在《邮电部关于集资发展邮电费和邮电建设费产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邮电附加费(包括集资发展邮电费和邮电建设费等)是按照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由各省政府批准确定具体标准,由邮电通信企业收取的。
2、1997年1月17日,《财政部关于颁发{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邮电附加费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3、2001年7月,根据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44号)的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政府性基金。
4、根据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各电信企业不得再收取市话初装费、农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以及附加在电话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帮困基金等政府性基金(追缴欠费除外),同时要认真做好取消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宣传解释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邮电附加费

邮电费指的是什么费用?电话费是否属于邮电费

4. 企业行政部门的工资、折旧费、邮电费属于什么成本

就是将记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折旧费指根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剔除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素,按照规定的残值率和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邮电附加费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府性基金。邮电附加费由邮电通信企业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一并收取,邮电通信企业应在收费单据上注明邮电附加费的征收金额。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邮电附加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5. 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邮业务的管理,促进集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集邮,是指广大群众对邮票和集邮品的收集、鉴赏与研究的文化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集邮业务,是指邮政部门为满足集邮爱好者的特殊需要,专门从事集邮品的加工制作和销售邮票、集邮品的经营性工作。第三条 集邮业务的方针、政策由邮政司负责拟定;集邮业务的经营管理由邮政总局负责;中国邮票的出口业务和全国性的集邮品制作发行工作由中国集邮总公司负责。第二章 集邮业务的经营第四条 集邮业务的经营工作,应坚持开拓市场,优质服务,遵守法纪,提高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第五条 集邮业务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由邮政总局负责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做好集邮业务的组织管理、经营销售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邮资凭证发行后,各级邮政机构原则上不准预留库存,应积极组织销售,售完为止。确因集邮业务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留少量机动,最多不超过进票数的10%。第七条 新发行的纪特邮票,必须按规定的发行日期出售,不得提前;邮政窗口出售期内的纪特邮票必须按面值或规定售价出售,不得低于或高于面值(或售价)出售;错体票和变体票不准出售,如经发现要及时追回并上报,对有意出售者要追究责任。第八条 超过邮政窗口出售期的邮资凭证和集邮品的销售价格,由中国集邮总公司及独立核算的各级集邮公司自行确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集邮公司及集邮门市部和集邮窗口无权定价。第三章 集邮品的发行第九条 集邮品是利用邮票、邮戳制成的特殊商品,包括首日封、纪念封、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盖销票、邮戳卡(包括邮政日戳、风景日戳)等。第十条 集邮品的编号,原则上应以其分类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为标志(国际上有通用标志的可继续延用),以发行顺序编号,并注明发行单位。第十一条 集邮品的发行应遵守《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集邮公德准则》。集邮品的制作应力求完美,集邮品的纸质、规格尺寸及印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粗制滥造。第十二条 纪念封的发行要贯彻积极慎重、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从严控制的原则。各邮电管理局要严格控制制作集邮品的品种量。第十三条 纪念封题材的选择应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重大或有纪念意义事件、节日、会议、活动或发生在本省的事件、活动、会议(包括国际性的活动)为主。人物纪念封的发行要从严掌握,对当代在世人物不发行纪念封。第十四条 纪念封的制作,每年应作出计划,上报邮电管理局审批。设计图稿须经批准后,方能制作发行。政治性题材的图稿须征求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邮电部发行与地方有密切关系的邮资凭证,相关地方可酌情设计、制作首日封、权限明信片、邮折、邮卡等集邮品,自制的集邮品要报邮电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 邮电管理局以及下属的各级邮政部门均不得发行减资或免资封、片,不得滥发无面值纪念张,不得发行带有邮资凭证性质的附加费邮票和类似邮票图案的封缄票等票品。第四章 邮政日戳、纪念邮戳、纪念戳的刻制及使用第十七条 邮政日戳(含风景日戳),必须按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刻制。第十八条 邮政日戳除用作处理邮政通信业务外,集邮者要求用邮政日戳盖销邮票的,可予办理(国外及港澳地区来函所附信封等邮品上面已贴好我国邮票的,不予办理)。要求盖销的邮票,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邮票为限,且必须贴在空白信封、明信片或空白纸上,只限用受理局当天使用的邮政日戳加盖。第十九条 有当地风景图案和该风景名称的风景日戳戳面图案经邮电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刻制。风景日戳可在风景点的邮政窗口长期使用,用作盖销邮电部门发行的集邮品和处理邮政业务的戳记。第二十条 为纪念国家和地方有纪念价值的一些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经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刻制和使用纪念邮戳。第二十一条 纪念邮戳分为全国性纪念邮戳、地方性纪念邮戳和集邮纪念邮戳。全国性纪念邮戳由邮政总局设计式样,由各邮电管理局刻制;地方性纪念邮戳属于全省范围的,由相关邮电管理局设计和刻制;属于特定市县范围的,由相关县、市邮电局设计式样报主管邮电管理局批准后刻制;新邮票发行的首日和举办全国集邮展览(或世界邮展)期间,允许中国集邮总公司和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参照《纪念邮戳的刻制使用办法》刻制和使用集邮专用的纪念邮戳。

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6. 什么是地方附加费

对地方附加费凭证的研究。中国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筹集本地邮电建设资金,在不增加邮资和邮电费的情况下,对交寄的挂号、印刷品、汇款及电报、电话等,除按规定资费收足外,另外加收一种地方邮电建设附加费,须交纳现金。邮局在收取后给予凭单、收据、凭证、标签、戳记或手记等。因收费时间、标准和单据制式不一样,各具特色,甚至出现与邮票相似的附加费票。这种地方邮电附加费的标志在定义、功能、发行和使用时间,以及名称、图案、面值、刷色、纸质等诸方面,引起了集邮者收藏和研究的兴趣

7. 邮电费包括哪些具体费用?

1、信函邮品邮资费

信件、明信卡、印刷品、挂号等邮品邮资费,现在都是OA办公,纸质文件传达耗时费钱,基本上象寄信不太采取了,你没发现城市的邮筒都很难找到了。如果是单独寄信的信封和邮资费记入邮电费,但如果是批量印制的信封,记入印刷费。

2、快递(托运)费

包裹、资料、物品的快递费、托运费、保价费、手续费等。

3、电话费

固话和手机通讯设备的座机、来显、通讯及增值业务等相关费用。以前电话、手机都是奢侈品,话费贵的时候,有些单位为了防止费用失控,还会用铁皮盒给锁上,打个电话还得登记。

4、电报费

全球通通全球,**一点通,谁还用变个?民用几乎绝迹,估计只在军用或特殊应急救援情况下使用。不过话说回来,这东西还真不能淘汰,以后在战场上肯定还能派上用场。

5、传真费

网络带宽加速后,此费用也不多也,现在一般扫描后网络传送,既快又省钱。

6、网络通讯费

指单位的宽带使用费,现在基本上都是包年,但象一些大型骨干网络需要更大的带宽,费用也不小,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行政府采购。

7、通讯补贴

有些地方会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已经明确其补贴在“邮电费”列支。

邮电附加费由邮电通信企业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一并收取,邮电通信企业应在收费单据上注明邮电附加费的征收金额。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邮电附加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邮电费包括哪些具体费用?

8. 水利基金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 ,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局性水利工程。(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