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公式

2024-05-15

1. 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公式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服务,感谢您的耐心等待。在贵州,根据个人参保缴费情况,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1998年10月1日及之后参保的,并且只有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当年贵州省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实际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公式中涉及三个计算因子,分别是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下面分别进行介绍,这几个数据的来源和如何确定。(1)养老金计发基数:养老金计发基数是贵州人社厅公布的数据。2021年贵州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是6378.92元/月。(2)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指本人退休时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先根据本人历年实际缴费除以对应的历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计算当年的缴费指数,历年缴费指数计算出来后相加后进行平均。比如某年缴费基数是5000元,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是5500元,那么缴费指数就是0.9091。如果30年的缴费指数之和是29,那么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为0.9667。【摘要】
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公式【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服务,感谢您的耐心等待。在贵州,根据个人参保缴费情况,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1998年10月1日及之后参保的,并且只有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当年贵州省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实际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公式中涉及三个计算因子,分别是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下面分别进行介绍,这几个数据的来源和如何确定。(1)养老金计发基数:养老金计发基数是贵州人社厅公布的数据。2021年贵州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是6378.92元/月。(2)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指本人退休时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先根据本人历年实际缴费除以对应的历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计算当年的缴费指数,历年缴费指数计算出来后相加后进行平均。比如某年缴费基数是5000元,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是5500元,那么缴费指数就是0.9091。如果30年的缴费指数之和是29,那么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为0.9667。【回答】
(3)累计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就是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先计算实际缴费的月数,然后除以12,就得出实际缴费年限。比如实际缴费月数30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就是300/12=25年。【回答】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1)累计存储额,是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金额,以及按照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2)计发月数,5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95,55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70,6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39。【回答】
第二种情况,1998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并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或者之后参保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小于1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当年贵州省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回答】
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当年贵州养老金计发基数×1997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缴费年限(1997年12月31日之后参保的按照经认定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1)养老金计发基数,前面已经介绍了,这里就不多说了。(2)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把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进行平均。贵州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每月的指数为1.0,对于农垦企业1993年1月到2003年6月的视同缴费指数为0.6,供销合作社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全部为0.6。(3)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4)1997年12月31日之后参保的按照经认定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比如,1999年开始当兵2年,就属于视同缴费年限。(5)过渡系数,国家规定的取值范围是1%到1.4%,贵州规定数值是1.4%。【回答】
第三种情况,1998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或者之后参保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1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1、2024年底之前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新老办法养老金差额×过渡比例。新办法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上面的第一种方法计算,老办法按照上面的第二种方法计算。过渡性亚航就按照上面第二种方法中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照本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计算。过渡比例的规定,2021年为70%,2022年为80%,2023年为90%,2024年为100%。2025年之后退休,全部按照新方法计发养老金。【回答】
第三步,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加发养老金待遇1、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于15年以上部分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月数-180)×5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加发计划生育基本养老金。以退休退职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加发基本养老金。【回答】
视同缴费月数263,实际缴费月数255,个人账户前缴费月数43,上年本省职工平均工资2282.80元,上年本省月在岗工资3648.80元,平均缴费指数2.1783元,个人账户55827.89元,独生子女,2014年4月退休,应该有多少钱?个人账户前的缴费月数要算工资吃。【提问】
您这要从2014年退休时就是已经进行计算领取退休金额的,现在每年都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核算的,正常咨询所在地的社保部门进行详细了解就是可以的,不会有任何出入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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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贵州养老金计算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和300%进行保底封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雇主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由职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方,不同单位的不重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并以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3. 贵州省退休养老金计算

法律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每人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地方政府可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发放,对于长期缴纳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增加养老金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贵州省退休养老金计算

4.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条199 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间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午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计算公式为: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C1+X2/C2十……+Xn/Cn)/N;X一一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C一一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一一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一)执行,下同。第三条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 5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四条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 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缴费年限×1%_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体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采取分段加权法计算。职工1992年l 2月31日以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为l;1993年1月1日至退休时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年度(最迟为1998年)至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m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X1/C1+X 2/C2…-+Xn/Cn)/N]}/M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o,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C一一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本人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M一一本人缴费年限。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详见附件二。(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同本条基础养老金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对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 5年及其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具体为:2006年7至1 2月底调节金为120元;;2007年度内调节金为90元;2008年度内调节金为60元;2009年度内调节金为30元。201 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第五条1 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_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六条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为1年,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第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的“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年龄执行。退休年龄不满 4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第八条按上述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含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折算工龄。今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只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第九条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基本养老金的办法。中断缴费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统一使用“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执行按中断缴费年限往前推算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第十条为使按本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含补贴性调节金)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对2006 年7月1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一)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折算工龄、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算等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二)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具体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增量的10%比例发给;2007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30%比例发给;2008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50%发给;2009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70%发给2010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90%比例发给;2011年以后退休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封顶控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计发。(三)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第十二条每年初省级劳动保障和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基数。第十三条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按本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5.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及其在职职工(含从业人员,以下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承办。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企业有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义务;在职职工有为自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企业按本单位上一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工资总额的3%缴纳。缴纳比例随经济发展与在职职工工资的增加逐步调整。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为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提取。第六条 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数额按月如数缴纳,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月代收。第七条 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制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应予扣除。第八条 在职职工本人的月缴费工资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暂不计入企业和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退休时也不列入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第九条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企业和在职职工的缴费年限均在十年或者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有按月按办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权利,直至去世。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在职职工退休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在职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以在职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在职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长短计发:缴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不满十年的,按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计发。第十一条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本办法实施后,在职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已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了养老金的,其高于按照原标准工资计发养老金部分,应在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逐渐冲销。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退休费标准的,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原退休费标准的15%;低于原退休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数的,按最低保证数计发。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不包括生产性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离休、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调整。从本办法实施的次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调整一次,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当年的社会经济情况,由市政府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但可按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增加的金额,并入基本养老金。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6.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介绍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

7.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颁布信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颁布信息

8. 贵州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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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于2015年3月30日公布了本省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具体细则,具体如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8号各市、州、县(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就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1.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2.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5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5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10元。(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三、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5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四、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6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35元。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