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是个什么样的机构

2024-05-13

1.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是个什么样的机构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是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原名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成立于1981年,2006年初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于光远、杜润生、王先进先后担任理事长。现任理事长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原第一副主席张怀西, 理事会由百余名来自相关国家部委业务部门负责人,科研院所知名专家,部分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企业界、新闻界代表组成。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集学术研究、咨询论证、科学普及、编辑出版、人才培训于一体。秘书处设有办公室、学术部、编辑部、培训部、科普部、外联部、活动部等业务部门,同时设有环境与发展、小城镇发展、房地产资源与开发、海岛开发、石灰岩、南方国土、土地复垦以及沙产业专业委员会。主办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大型彩色月刊《今日国土》杂志。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是个什么样的机构

2.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乡村振兴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听这个名字应该是非政府的民间自发组织。

3.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举办的培训班含金量大吗

学会、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含金量都不大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举办的培训班含金量大吗

4.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办公室主任是谁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是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原名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成立于1981年,2006年初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于光远、杜润生、王先进先后担任理事长。现任理事长为第十届全

5.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是核心期刊么

是的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月刊)创刊于1983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主管、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和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共同主办的、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刊载国土资源经济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的学术性期刊,是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会刊。
荣获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是核心期刊么

6.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土经济学会(英文全称 China Society of Territorial Economists (CSOT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土经济学研究和实践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从事国土经济学研究、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联系国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国土经济学研究,推动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倡导民主办会,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共同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5号。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学会主要围绕国土经济学研究和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组织会员或联合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国土经济理论研究,从经济的角度研究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国土经济及相关科研成果评选活动,不断推进学科建设。(三)认真组织低碳国土实验区共建工程,推动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四)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编制国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相关咨询服务。(五)编辑、出版国土经济学术书刊,宣传普及国土经济知识。(六)开展国土经济领域管理、科研及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七)加强国土开发整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向有关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八)帮助地方从事国土经济研究的社会团体开展学术活动。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休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国土经济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农艺师等以上技术职称以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及其相关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学院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五)单位会员为在国土经济学研究和实践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相关低碳国土实验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与本团体组织的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名誉职务人选。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的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09年9月19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编制属于国土资源局吗

对,属于国土资源部门。
根据北京市编办《关于整合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北京市国土局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北京市、区县相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局承担。不动产的管理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改由北京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中国自然资源报 北京明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方案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编制属于国土资源局吗

8. 张晓东的社会职务

北京大学校友会会员、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友会会员、北京大学校友创业联合会会员、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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