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5

1.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第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第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三章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各部;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第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第十六条 经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人员、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第十七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 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第四条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其指导和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八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十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一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第十二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推荐。第十三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第十四条 推荐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第十五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书面的签署真实姓史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的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项目及等级的决定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3.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加速四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结果。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或评审。
  凡属于国际国内或省内首创的具有重大经济意义和作用的技术成果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理论成果,称为重大科技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省科委主要负责全省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市、地、州、县科委和省级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的管理。其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所管范围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和奖励。
  (三)负责推荐技术成熟、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管理和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档案资料。每年十二月底以前,编写好所管范围本年度《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汇总表》、《重大技术成果推广执行情况汇总表》,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
  (五)负责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和推广的经验。
  (六)办理其他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推广工作有关的事项。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的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完成后,由下达课题的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进行鉴定或评议。有重大经济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自选课题(包括研究单位和个人的自选课题),申报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可采取鉴定会、评审会,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或采取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单位评审等形式。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应对成果的学术水平、技术经济意义、能否应用推广、是否保密(密级)和是否奖励(奖励等级)等,提出恰如其分的鉴定或评审意见。第六条 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必须资料齐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应有试验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应用研究的技术成果,应有设计任务书和有关图纸、配方、照片、经济效益分析等。基础研究的论文,应在学术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有学术界的评论,才进行评审。第七条 负责组织鉴定或评审的单位,必须于鉴定或评审前一个月,把试验报告或学术论文等主要科学技术资料发给参加鉴定人员,并按照研究单位的要求,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实行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要追究责任。第八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参加鉴定或评审的成员不宜过多。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的评审,要有相同专业的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五名以上专家参加;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的技术成果鉴定,要有七个以上同专业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称专家参加。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必须有参加鉴定或评审的同行专家半数以上的人数认可并签字,由负责组织鉴定或评审的单位发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第三章 成果的上报登记第九条 凡取得了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科技成果,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科委,审查合格者方能登记。市、地、州科委和省级各科技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则应转报省科委登记。上报资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三)试验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以及设计任务书、有关图纸、配方、照片等资料;
  (四)技术成果应有经济效益分析。第十条 国务院部、委、局在四川省单位取得的科技研究成果,若为地方下达的课题,则按本规定上报。若系国务院部、委、局下达的研究课题,则上报其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省科委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第十一条 由两个单位以上科技人员协作完成的科技研究成果,由主研单位上报,并附协作单位的意见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姓名及其作用。第十二条 凡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上报内容相同的科技研究成果,按申报在先原则,先报者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4.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修订)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

  (三)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四)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五)成都市技术引进奖(以下简称:技术引进奖);

  (六)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奖);

  (七)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奖);

  (八)国家科技奖励配套奖(以下简称:国家配套奖)。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促进运用的原则。第四条 (评审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评审机构)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奖励范围)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三)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五)技术引进奖,授予引进国内外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打破本市主导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推动本市产业技术创新,实现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

  (六)成果转化奖,授予在组织实施技术转移、促进核心专利技术创造发明和组织实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七)国际合作奖,授予在与本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提升本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或组织;

  (八)国家配套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承担单位课题组人员或第一获奖者的在蓉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给予配套奖励。第九条 (奖励等级)

  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国际合作奖、国家配套奖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专利奖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第十条 (评奖周期)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三名。

  自然科学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十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五人。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一百项。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六十项。

  技术引进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五个。

  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五个。

  国际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五个。

  国家配套奖每年实施一次,奖励数量根据本市获得国家奖励情况而定。

5.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依法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发明创造、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和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技术市场基础建设,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强化技术市场监管,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报专利,依法获得专利权。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实行科技扶贫。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第二章 农业科学技术第九条 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实行政府扶助或者有偿服务;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按有关规定从受益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应有补偿。第十条 加强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新品种的选育及配套技术、新技术开发研究,为农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保护农业研究开发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确有必要调整试验用地的,必须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配套的农村科学技术服务网络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与县(市、区)、乡(镇)建立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或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实体,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下社会科学技术推广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
  农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法定单位审定的农业优良品种。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科学技术培训。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可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定相应技术职称或发给技术资格证书。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第十四条 企业应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加速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企业开发生产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或发明专利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十五条 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加强企业的专利申请、实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十六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多种形式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及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促进先进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企业引进技术或项目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信息检索、咨询或论证,并做好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工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企业应制定鼓励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从事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的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6.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服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促进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四川。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计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统计、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支持发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税收、金融、人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规范技术市场行为,建立科学技术服务体系。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鼓励发明创造、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第二章 企业科学技术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其他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进行技术合作、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促进先进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
  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联盟等产学研创新组织,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规划、计划等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目标明确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专利,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加速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开发生产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或者发明专利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制度,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依法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7.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和部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分别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单位、个人取得的教学成果,在奖励工作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省教育行政部门在评奖时应当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织,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初评工作。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织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承担。第六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第七条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
  (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
  (三)取得了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在全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创造性地推广应用教学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可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省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以上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按隶属关系向县(市、区)或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第十条 省级教育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省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初评的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应予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育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定。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第十二条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计入获奖者考绩档案,作为获奖者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颁奖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育成果奖的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8.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三)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市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第四条 (评审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评审机构)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等级第八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十条 (专利奖)
  市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 (奖项等级)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市专利奖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评奖周期)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其他有关单位。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第十四条 (推荐材料)
  推荐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第十五条 (评审规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评审及公告)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和人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