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

2024-05-13

1. 安康市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1-08-15· 关于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年度工作测评的暂行办法 2010-01-07·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暂行办法 2010-01-07·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0-01-07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 2012-04-06· 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4-05·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意见 2012-03-20·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山林经济的意见 2012-03-15·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2012-02-22·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2012-02-22·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2-09·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2-09·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1-10-28· 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1-07-05· 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6-25·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2010-06-08·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10-06-08·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2009-06-08· 安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2008-05-19· 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08-05-19· 安康市市长信箱管理办法 2008-05-19· 安康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19· 安康市蚕茧收购管理办法 2008-05-19· 安康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19· 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2008-05-19· 安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19· 安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文稿审签办法 2008-05-19· 安康市中小型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企业投资小水电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8-05-16· 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若干政策规定 2008-05-16· 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自然灾害城乡受灾群众救助暂行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5-16· 安康市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8-05-16

安康市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

2. 安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在安康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权限和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等,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章的起草、征求意见、论证等工作。第八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规章制定计划。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拟出台的时机;
  (六)立项前调研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三条 规章制定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单位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事项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时限,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时,应当规定其享有的权利、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救济方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四)在授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中涉及重大改革或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规章草案。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规章草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公众关注度高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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