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买工伤保险如何索赔

2024-05-12

1. 单位没买工伤保险如何索赔

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依法去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向单位索赔。单位需依法支付医疗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等费用;但单位及时补缴工伤保险和滞纳金的,则新发生的费用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
一、工伤断手指怎样赔偿
工伤职工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获得以下赔偿:
1、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
2、构成伤残的,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离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项目。即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区域外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用人单位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劳动者申报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如因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应先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再与单位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工伤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工伤赔偿包含的内容:因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等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等依法由单位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单位依法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三、报完工伤后,单位还有什么赔偿吗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在发生工作事故之日诊断结果出来后,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经认定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发生工伤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后,对于一些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如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单位没买工伤保险如何索赔

2. 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 怎么赔偿怎么办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险法》
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但需要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职工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新工伤和老工伤如何认定
新工伤和老工伤应当是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的工伤认定机关所作出的结论来进行确定。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 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的如何索赔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一般工伤赔偿标准是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的,而如果刚入职员工发生工伤,赔偿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如果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或者参照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数额计算。
一、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办理工伤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的如何索赔

4. 工伤单位没有买保险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者因工作而致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补偿,以减免其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工伤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费用。
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情况紧急下由职工自己先垫付的费用,在确认工伤以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时一并给付。如果单位不肯赔偿,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获得赔偿。但受伤职工应保存医疗及其他费用的相关凭证,作为索赔的证据。
一、劳动仲裁是什么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3、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5. 单位没买工伤保险,工伤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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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单位没买工伤保险,工伤谁来赔偿?


7. 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的如何索赔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我们入职时常说的五险一金里面便包含着工伤保险,它是由单位和员工共同购买的。那么如果单位没买工伤保险那么员工应当如何索赔?单位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应当如何赔偿?办理工伤保险需要什么材料?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的如何索赔?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一般工伤赔偿标准是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的,而如果刚入职员工发生工伤,赔偿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如果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或者参照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数额计算。  
     二、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办理工伤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的如何索赔

8. 没有买保险工伤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员工依然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为工伤之后可享受工伤待遇,不过工伤待遇应该由单位全额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