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放弃免税权?

2024-04-29

1. 为什么要放弃免税权?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对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以前环
节已交增值税将不能向后转移,而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并成为下一环节纳税人购入原材料成本的一部分。下一环节纳税人为维持其利润,必然要将上一环节未能抵扣而
转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额体现在其产品销售价格中。所以,对非最终产品免税,一方面免税环节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直接体现为增加产品流转总过程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也
将使一部分增值额被重复征税,而且免税环节越往后,增加的税负及重复征税部分也越大。因此,会有企业选择放弃免税权。

为什么要放弃免税权?

2. (税法)为什么有纳税人会放弃免税权呢?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因为对非最终产品免税,一方面免税环节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直接体现为增加产品流转总过程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也将使一部分增值额被重复征税,而且免税环节越往后,增加的税负及重复征税部分也越大【摘要】
(税法)为什么有纳税人会放弃免税权呢?【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因为对非最终产品免税,一方面免税环节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直接体现为增加产品流转总过程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也将使一部分增值额被重复征税,而且免税环节越往后,增加的税负及重复征税部分也越大【回答】
没太明白,老师能解释的详细一下么?【提问】
打个比方吧:
A把产品卖给B,免税,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就没有了进项税,不能抵扣销项税,税负相当于转移给了B,B就亏了。B会亏,所以就不会买A的产品;A为了把产品卖出去,放弃免税权。【回答】
b不能计算抵扣么?【提问】
是的,因为A也没有交税【回答】
比如说流通环节的蛋禽肉,a是免税,开普票给b,b收到票不能计算抵扣吗?【提问】
普票不能抵扣的【回答】

3. 纳税人什么情况下放弃免税权

法律分析: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情况如下:1、处于商品流转中间环节的纳税人,下一环节纳税人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由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改为免征的纳税人;3、兼有内销项目和出口项目的纳税人;4、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且无法准确划分两种项目各自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需要转出较多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或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什么情况下放弃免税权

4.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但从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税。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要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纳税人应提供的申请 弃免税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退还纳税人)。
(二)放弃免税权声明。

5. 为什么有的企业要申请放弃免税

发文文号: 财税[2007]1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9-25 
实施时间: 2007-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收管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为什么有的企业要申请放弃免税

6.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几个月不得申请免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能申请免税,具体内容如下: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2、放弃免税权应当从长远利益考虑。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由于纳税人在放弃免税权后,随着某些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又会出现放弃免税权不如享受免税的情况。此时,纳税人又要重新申请享受免税权。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