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2024-04-27

1. 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随着2010年末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银监会已开始积极推动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并正在着手制定包括动态资本、动态拨备、杠杆率和流动性在内的四大新监管工具,搭建中国银行业新的监管框架。从上述列举的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新巴塞尔协议着重强调了“逆周期监管”(跨时间维度监管)的重要性,试图通过硬性的量化监管指标熨平金融体系固有的顺周期性所引起的经济波动,而忽视了跨机构维度的监管。笔者认为,未来一个时期,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不能一味地局限于从量化指标上满足新协议的要求,而是要立足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设计出有利于自身发展和金融稳定的监管制度。  1、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征税。随着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等大型投资银行的相继破产,美国政府立即启动了7000亿美元的金融援助计划,对这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进行注资营救。金融系统的负外部性造成了公共财富和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同时负外部性使资源配置效率受损,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上,基于动机的手段优于直接的命令或控制,而“庇古税”则属于典型的基于动机的方法。庇古认为,对产生外部性的活动征收的税收等于边际社会损失,就可以促使经济的竞争均衡重新达到帕累托效率边界。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可效仿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国内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征收“金融稳定贡献税”(FSC),将税款积累成为一只“纾困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未来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救助成本。从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看,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征税只会减少银行当期利润而不会根本削弱银行竞争力。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工、农、中、建、交)全部接受过国家财政的注资,也就是说纳税人承担了银行股改过程中的所有成本。管理者经营出色,国有金融资本的增值收益归国家所有;管理者经营不善,国有金融资本的损失也由国置之脑后承担。为了避免纳税人在危机期间再额外垫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损失,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征收金融稳定税就显得尤为必要。2、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若要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限制银行资产规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径并不可取,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关联度。此次金融危机表明,金融产品的创新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并不能减少风险。随着金融衍生品创新程度越来越高,其风险累积程度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加强金融创新监管的重点是强化并表监管和理财产品监管,要求各系统重要性银行切实落实并表制度、理财产品必须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真实披露”。监管部门要将金融创新立足于实体经济的有效需求之上,将金融产品创新活动纳入明确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有效规范金融产品创新,将金融创新产生的杠杆放大效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减至最小。 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第一次提出了影子银行的概念。2010年9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国会作证时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按揭贷款公司、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结构投资载体(SIV)等。由于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而且信息披露并不充分,使得监管部门和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难以识别包括产品风险、对手风险等在内的一系列风险。此外,由于影子银行没有资本充足率指标的硬性约束,虽然其自有资金很少,但业务规模却很大,潜在的信用扩张倍数可能达到几十倍。从2010年开始,随着我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国内银行面临强烈的信贷投放冲动与信贷额度限制之间的矛盾。为避开贷款规模的限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影子银行”业务,导致金融系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因此,监管部门要特别关注“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稳定带来的影响。首先,监管部门要根据影子银行的业务规模和业务特点明确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建立严格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检查制度,控制金融产品的杠杆率。其次,监管部门应要求影子银行定期或及时向其披露包括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交易方式等方面的信息,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最后,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传导至全球金融体系并蔓延至实体经济领域,与影子银行的国际化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与IMF、G20等国际组织加强信息共享、会计准则、法律制度协调等领域的合作,建立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的联合应急机制。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宏观审慎政策:亚洲视角高级研讨会”上对中国当前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进行了概括:“国内信贷持续扩张动力仍然较强,跨境资本流动蕴含潜在风险,流动性过多、通货膨胀、资产价格泡沫、周期性不良贷款增加等宏观风险显著上升,金融业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面临严峻考验”。2008年以来,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中国经济面临着内部通胀压力加剧、外部汇率大战的双重压力,过剩的流动性以及为规避政策限制而不断出现的金融产品也让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目前的货币政策不改变其总量调节基础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拥有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而且两者难以相互替代,因此加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配合就显得非常必要。事实上,中央银行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不是徘徊于物价稳定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取舍关系,而是如何在当前的经济稳定与未来的经济稳定之间做出决策,即政策的实施必须通过对物价稳定和金融失衡的双重视角来全面评估经济状况。当经济过热迹象出现时,如果货币政策仍然宽松,则任何后续的宏观审慎工具都难以奏效。换言之,宏观审慎监管的结构性调节优势必须以适当的货币总量调节为基础。因此,为了维护金融环境的稳定,在制度设计上,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之间要及早建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定期进行磋商,互相及时通报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政策执行情况及取向;要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早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信息中心,防止金融机构从规避金融监管的角度,随意转移金融资产,进行违规操作;要以提高透明度、引导公众预期为手段,定期公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运行情况,向公众表明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当局对当前金融运行的态度和看法,通过市场手段调节金融中介,防止或减缓金融市场对金融政策预期产生的震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2. 金融监管政策

法律分析:金融监管的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 宏观审慎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宏观审慎政策:
1、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征税。
2、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若要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限制银行资产规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径并不可取,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关联度。
在目前的货币政策不改变其总量调节基础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拥有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而且两者难以相互替代,因此加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配合就显得非常必要。事实上,中央银行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不是徘徊于物价稳定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取舍关系,而是如何在当前的经济稳定与未来的经济稳定之间做出决策,即政策的实施必须通过对物价稳定和金融失衡的双重视角来全面评估经济状况。当经济过热迹象出现时,如果货币政策仍然宽松,则任何后续的宏观审慎工具都难以奏效。换言之,宏观审慎监管的结构性调节优势必须以适当的货币总量调节为基础。

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
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监管是根本,政策是要随着局势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改变。

宏观审慎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4. 金融微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环节包括

(1)市场准人的监管。所有国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都是从市场准入开始。(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金融机构经批准开业后,监管当局要对金融机构的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以便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的要求。(3)市场退出的监管。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无论那种退出,监管当局都要对退出过程进行监管,保持其退出过程的合理性与平稳性。【摘要】
金融微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环节包括【提问】
好的【提问】
(1)市场准人的监管。所有国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都是从市场准入开始。(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金融机构经批准开业后,监管当局要对金融机构的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以便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的要求。(3)市场退出的监管。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无论那种退出,监管当局都要对退出过程进行监管,保持其退出过程的合理性与平稳性。【回答】

5. 什么是金融监管政策

法律分析:监管政策一般指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我国的监管政策政策是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金融监管政策

6. 如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经历次贷危机阵痛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一种方向,其中的典型表现,是对功能监管的广泛认同和更加重视。对我国而言,为实现经济运行稳中求进目标,防范风险已成当前金融工作的“生命线”,金融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显著增强。
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是机构监管,亦即以金融机构的类型,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当前我国即采用这一方式。但随着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尤其是金融集团的出现,单一的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其内在缺陷,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对于功能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深化。新的监管模式虽然总体上是基于目标监管理论,但在具体制度特别是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上体现出浓厚的功能监管色彩。为实现这一目标,确保我国经济稳中求进的局面,功能监管可堪大任,可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尽快建立人民银行牵头下的法定协调机制,二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协调监管,人民银行负责对包括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内的整个混业经营集团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由“三会”对集团中从事相应业务的子公司进行对口监管,既包括风险监管也包括行为监管。三是加强对金融理财产品的协调监管。对于功能相近的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应当基于功能监管的原则进行更为协调一致的监管,当务之急是确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四是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协调监管。人民银行有权制定统一的业务标准和规范,在必要时还有权对市场参与机构提出与安全和稳健运营有关的补充监管要求;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监管协调机制的框架内予以配合。

7. 如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个人认为,中国目前的监管现状是银、证、保各自为政,监管政策不能有效衔接,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也是如此。如果能够协调好,金融监管有效性就能够提升一个台阶。

其次,监管机构制定政策、修改政策实在是太频繁和琐碎了,而且,很多政策都是闭门造车,看看美国监管当局一项政策出台的程序就可以知道中国的监管机构有多么草率。

金融监管从来跟不上金融业发展的速度,所以监管人员多多实践、多多了解才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根本办法。

如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8. 行政机关采取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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