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条款是什么?

2024-05-16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条款是什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条款是什么?

2. 申请养老保险怎么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3. 社保有什么用途

社保 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1%,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应有的社保: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险 1社保是政府行为  2社保是全民保障  3社保是终身保障  4社保具有补贴性  5社保领取养老金金额具有上升性  6北京地区社保保障北京地区生活水平 ★A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B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6%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其中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C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D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的范围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和农村用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在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经批准转入有产科医疗服务机构生产或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社保缴费流程:  1、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 。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社保有什么用途

4. 用人单位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后这笔资金分别进入社保系统中什么和什么?

社保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期收到的保险基金收入,都必须转入财政专户;要提交使用计划,再向财政申请用款。至于收到的养老基金收入,分别进入什么,那只是一个社保系统记账的操作,比如个人缴费都计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都属于统筹使用。个人帐户余额并没有指定银行账号专户存储。(所以社会上出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空户的传说)。

5.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您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规范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七、丧葬补助金
本意见实施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及投资运营情况公布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及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6. 请问什么是社保卡里个人账户余额?

1、社保卡里的个人账户余额就是工资里面扣除的自己缴纳的社保金额(包括存款利息),个人账户余额表示个人部分的。
2、统筹账户指的是社会统筹,即社会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社保进入社会统筹,不在个人账户。如果退休了,则这一部分是一起计算来发退休金的。如果没退休金而退保了,则只能拿取个人缴纳部分的金额。
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该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社会统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根据国家规定,由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3、医院发票上看到的是个人的医疗保险余额,是个人可以使用的钱。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
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扩展资料:
社保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一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记录单位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作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计发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社会统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上下级之间调剂资金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丧葬抚恤补助、其他支出。
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保个人账户百度百科-社会保险

7. 北京城乡养老保险的具体细则是什么?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北京城乡养老保险的具体细则是什么?

8.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区别?

城乡的养老保险是针对企业职工养老而言的,城镇居民养老险是和农村养老险合并而成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给那些退休以后的居民带来保障。大家应该知道,最近这几年城乡的居民已经实现一体化了,城乡的医保和社保已经融为一体了,农村的养老金和城市的养老金也是一样的政策,都是城乡居民养老金不存在哪部分人退休以后的养老金更多的问题,只要你在工作的时候多缴纳,那么退休了以后就会多得,否则你在退休以后肯定只能领到一部分最为基础的养老金。

在我们大部分人的潜意识里认为,农村人跟城市人就是有点不一样,反正城市里面肯定是有单位的,只要有单位的话以后都会领到养老金,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城市里面生活的居民太多了,大部分的居民肯定是不在单位上上班的,所以说千万不要羡慕城市里生活的人。



而且现在大部分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上班的时候都会要求职工缴纳一部分资金,而且很多单位都是统一缴纳的,用于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用。不管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的居民,只要是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人,到了退休以后就只能享受最基础的养老金,也就是55块钱到70块钱,但是城市之间的养老金是不一样的,据说北京地区已经增加到600多块钱了。

我个人认为这两种养老保险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说农村的人还有一部分土地,在这一点上比城市居民是好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