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别

2024-04-27

1. 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别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说对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同概念,有不同的载体。公共利益是相对的,个人利益是绝对的。公共利益在某个事物或者某个阶段是能够量化,可以确定“质”的范围。人既然是生活于社会之中,个人利益就应该从属予公共利益。在等量或者同“质”下的公共利益所对应的个人利益要求是不同的,这就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关系,矛盾关系。说统一,公共利益是因为个人利益的存在而存在,但她应该属于所有人的利益,不单独属于某个个人的利益。保护了公共利益,也就保护了个人利益。保护了个人的绝对利益,就不能保护等量或者同质下的大多数个人的利益,这就破坏了公共利益。为了统一或者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对立,必须要以道德或者法律手段来消除这种个人与公共之间的矛盾对立。个人利益相对于公共利益来说是绝对的,但是单独说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不是绝对的。个人利益从属于公共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服从于个人利益。如果要绝对保护每个人的极端个人利益,千奇百怪,千变万化下的个人利益面前公共利益根本无法存在。没有法律秩序下的公共利益,就没有大多数人正常的个人利益。

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别

2. 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如何识别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3. 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如何识别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其实,“公共”主要是指利益的“受益对象”,而“利益”才是真正的内容,所以,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

什么是公共利益

4. 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就如同物质、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一样。因而,不存在一个具体的叫做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物。公共利益,从广义上说,是全体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体利益所必需的社会秩序,其实现形式包括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从狭义上说,公共利益概念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出现。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通过民主与法治的途径才能实现。用民主保证国家制度的公共性,用法治(首先约束政府)保证国家权力的公共性。对于处于政治制度转型期的中国,民主与法治既是公共利益本身,又是公共利益的实现形式,也是公共利益判断尺度和标准。

5. 什么叫公共利益,


什么叫公共利益,

6. 公共利益是什么?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如何识别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7. 什么是“公共利益”?

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是人们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 公共利益则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公共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根据《辞源》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那么,如何确定公众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这是由德国学者Leuthold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提出的,即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换言之,这个地域或空间就是以地区为划分,且多以国家之(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之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第二种是根据人数标准,是由德国学者Neumann提出的,他认为,公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个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就是公共的含义。换言之,以受益人之多寡的方法决定,只要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分别存在缺陷。比如,Leuthold单纯以地域为划分,但是,很多情况下,公众的范围并不限于地域范围内,比如一个职业共同体,其人员分散在不同的地域,但是该共同体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公众”存在。Neumann的观点虽然是德国流行的通说,但是,以不确定的多数人来定义不确定的“公众”本身,近乎同义反复,操作性意义不大。

什么是“公共利益”?

8. 什么是公共利益?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但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在该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过看其一具体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至少有以下原则:
第一,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原则。公共利益不能排除社会大众享用的机会,不能封闭于某个特定的“圈子”。
而“镇政府选址”显然不是社会大众共同享用的,是仅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这一定人群享用的。
第二,公益的明显性原则。公共利益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全、增加就业、增加税收、促进科教、经济发展、环境改善、提高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文物保护、公共福祉等方面。
而“镇政府选址”显然与以上相关事项无关。
第三,判断角度的全局性原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决定一般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
如果“镇政府选址”是镇政府自行决定的则是违反原则的。
从以上分析看,“镇政府选址”应该是不属于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