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涉及的三大法律问题您知道多少

2024-04-28

1. 新三板涉及的三大法律问题您知道多少

一、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股东人数能否超过200人的上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人上限问题一直是公司与资本市场领域中一大难题。
2012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其第二条明确了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也纳入了监管范围。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3)49号文《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其第三条明确规定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决定修改的上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就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出台一系列细则,标志着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监管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些文件应该说是为新三板配套的,突破200人上限成为新三板相对于中国场外市场其他股权交易平台的最大优势。
不过,虽然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时,需要由证监会核准(200人以下则证监会豁免核准),这也给企业挂牌进程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券商和律师也建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尽可能将其股东控制在200人以内。
二、股权代持等股权不明问题如何核查?
股权代持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新三板挂牌转让产生的的法律影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会被处罚的风险,表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以及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
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时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改有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改股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二)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三)对于外资持股的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报商务部门审批。

新三板涉及的三大法律问题您知道多少

2. 新三板的法律风险

1、新三板扩容的风险
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是新三板扩容的结果。而新三板一旦扩容,那么,扩容后的新三板就不再是扩容前的新三板了。扩容前的新三板基本上是一个示范板,挂牌公司都是比较优秀的,其中近半数公司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投资者投资扩容前的新三板风险相对较小。但经过扩容后,新三板公司鱼龙混杂,绝大多数公司难以上市,不少公司甚至随时都会倒闭。投资扩容后的新三板,投资者的风险要大得多。
2、公司上不了市的风险
新三板对于投资者最大的诱惑莫过于股票转板上市。但对于扩容后的新三板来说,投资者要捕捉到可以成功转板的公司困难将会大得多。根据推算,未来将有上万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届时新三板将成为名符其实的垃圾板,在垃圾里淘金,这不是一般的投资者能够做到的。而且即便投资者淘到了东土科技这种上会公司,但由于最终上市被否决,投资者还是要承担股价大幅下跌带来的风险。
3、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新三板公司原本就是非上市公司,其管理并不规范,信息披露容易出现问题,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利好消息,知情人提前买进,有利空消息,知情者提前卖出。作为散户来说,始终都是受害者。
4、企业破产的风险
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它们的命运与大海中的小船一样,破产或倒闭将是新三板公司不可回避的事情。加上这些公司本身又缺少透明度,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投资者无疑将会是新三板公司破产或倒闭的买单人。
5、股票交易风险
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交易的公司都是正式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采取的是在每周五个交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段里连续交易,因此,除了出现涨停跌停这种特殊情况外,不会出现买不到股票或卖不出股票的情况。但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并不是连续交易,而是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投资者买卖股票很不方便。想买买不到,想卖卖不出,这是投资者经常遇到的风险。

3. 关于新三板的一些问题。

1、目前的新三板股票交易是非常不活跃的。所以会出现你所说的有些有交易,有些没有交易的情况。
2、假设你有原始股,是有限售期的,限售期中无法抛售,一般可以做质押融资,限售期后就可以抛售了,但是也是需要寻找交易对手的。交易对手一般由自行寻找,也可以通过你的承销券商寻找。目前为了包揽业务,证券公司都是承发承揽的。
3、新三板交易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协商并确定买卖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场,委托主办券商办理申报、确认成交并结算,也就是场外报价,场内成交;二是买卖双方向主办券商做出定价委托,由券商做出成交确认申请。
补充:新三板潜力较大,良好的转板机制生成后,加上一些投机盘的参与,交易会活跃起来的。

关于新三板的一些问题。

4. 新三板上市需要哪些法律服务

对于有意向挂牌的企业,帮助其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估企业挂牌的可行性,出具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挂牌的问题提出个性化、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在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同券商协同制定相应的整体变更改制方案,并全程协助企业进行整体变更工作。设计、起草具有规范化、可操作性的企业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等文件,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并协助企业申请登记或审批,帮助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在企业挂牌阶段,律师全程辅导解决挂牌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起草、审查有关挂牌的材料及申报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经挂牌企业,可以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做好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指导企业规范化运行,从而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解决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辅导企业按照准上市公司的要求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为挂牌后的企业股权转让、定向增资、收购兼并与转板上市等提供全方位、及时的新三板增值法律服务。对于未来拟IPO的企业,协助企业进行分析和判断,并进行法律方面的辅导。

5. 新三板的相关问题

 譬如说,要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发布“新三板”的挂牌公司经营情况、交易情况等相关信息,让投资者有个比较充分的了解,公开媒体基本不报道“新三板”的消息,很多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中也不披露“新三板”的交易数据,这怎么可能让“新三板”对投资者产生吸引力呢?再譬如,“新三板”向个人投资者开放以后,原先规定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个,因为根据现行规则,企业有200个股东就是公众公司了,对其实施的要求会比较高。那么,对此能否找到解决思路呢?或者提高最高股东数量的上限,或者干脆将“新三板”纳入到公众公司范畴管理。还有,投资者介入“新三板”,其主要目的还是寄希望股票在中小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从而实现更大的投资收益。以前,从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视同新股上市,要走很复杂的程序,事实上很少有公司成功实现转板。允许在没有融资的情况下直接转板,这是个很大的改进,但是究竟如何转呢?如果实行登记制,还是同样要经过审核,只是少了一个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环节,这方面的细节,迄今还没有看到相应的解释,但是可以肯定,不同的安排会带来差异很大的结果。当然,现在看来实行登记制的条件并不成熟,但如果在审核程序上与在中小板或者创业板上市企业基本一样,那么转板也不会太容易。如果因为以上这些技术问题处理不好,投资者不能及时了解“新三板”的情况,在投资操作时还有股东人数的限制,而转板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那么其流动性就不可能充裕,“新三板”也就不会取得真正意义上的大发展。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来说,股指期货是这个体系的高端,而柜台交易则是低端。但是不管是高端还是低端,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各个组成环节,流动性又是保证其顺利运行、理性发展的基础。人们热切希望在“新三板”的市场建设中解决好流动性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新三板”本身的发展,而且也将大大地推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新三板个人投资门槛或定“2年股龄50万资金”。

新三板的相关问题

6. 新三板的问题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 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新三板”挂牌对象面向国家级高科技园区企业,具体挂牌条件是: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新三板
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 2012年8月3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稳步推进的原则,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4、挂牌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力劵商的推荐和督查。

7. 新三板上市的问题

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 :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上市的问题

8. 新三板的相关法律常识

1、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的区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国概念,在国外并没有对应的概念,也没有形成一套多层次资本市场理论。这是因为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是自发形成的,而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则是建构而来的。因此,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服务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理论供给,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则鲜明地体现了制度创新的建构理性主义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概念。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2、新三板的性质
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新三板的服务对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4、新三板的挂牌条件
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5、新三板的主要监管规则
①挂牌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