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信息公开原则

2024-05-17

1. 债券信息公开原则

一、概念
证券交易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按照这个原则,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证券可以进行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证券法律中的公开规制(disclos eeg latio),即强制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特定当事人公开其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体系,一向被视为资本市场制度架构中的基石。
二、概况
公开原则是证券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实质内容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将有关资料公之于众,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遗漏,从而防止投资者像不良发行人投资,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纵观当今世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立法模式,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有关于公开原则的表述。尤其是近年来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陆国家证券立法对公开原则的认同,更标志着公开原则已经成为证券立法中的普遍重要原则。公开原则具有双重意义,第一层次是新信息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即首次公开。第二层次是信息的持续披露,即持续公开。公开原则的核心是财务公开制度,即证券发行者必须向大众公开公司财务状况的制度。
三、首次公开
首次公开是第一层次的信息公开披露,就是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想在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都必须要公开其公司财务状况。首先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该包括以下说明:
①关于发行人的业务组织的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包括有关高级职员,董事,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类型。
②需要公开的有关市场安排,发行和销售证券的费用,发行所得收入的会计处理以及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赔偿等方面的情况。
③需要包括经过公证会计师审计的公司以往数年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过程中尤为违法情况的说明。招股说明书必须分送给向其发行或出售证券的任何人。
综上所述,债券信息公开原则可以说是为政府监管需要而设,也可以说是为了服务广大投资者而设,但无论其设置意图为何,证券法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确认,使之具有了法律规制力,它的立法意图毫无疑问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合法有序的运行,因此这项原则需要我们主动去遵守。

债券信息公开原则

2. 债券发行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这些条件如下:(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公司发行的债券累计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及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升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3. 有关债券


有关债券

4. 企业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
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企业债券上市后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与上市公司相似。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布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公布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根据规定,债券上市期间,发生可能对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予以公告,包括发行新债券的决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债务的重大诉讼等。
(三)到期兑付公告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庞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2、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等。
二、证券上市程序主要是什么
1、上市申请
根据《证券法》第52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同时,各证券交易所均有自己的股票上市规则,申请股票上市尚需根据所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2、上市审核
除政府债券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安排上市交易外,证券上市的审核机构为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股票上市申请时,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上市条件因素。股票上市申请必须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以及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产业政策因素。根据《证券法》第45条规定,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产业政策一般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在一国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产业政策各有不同,同时产业政策具有很强的变动性。因此在实践中,上市申请能否被核准往往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或许正因为如此,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均明确规定,申请上市具备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必备条件时,证券交易所并不保证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同意。
3、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申请后,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上市协议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权利义务,是调整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文件,也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上市协议在各国一般均为格式合同,我国上市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证券事务负责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股票停牌事宜;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仲裁条款;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内容。须特别注意的是,上市协议中均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保证遵守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督促上市公司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4、上市公告
上市公告,是证券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告知所发行证券获准上市交易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也是证券上市交易的重要程序。根据《证券法》第53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另依第54条规定,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5. 发行债券详细资料大全

 发行债券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债券形式筹措资金的行为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发行者以最终债务人的身份将债券转移到它的最初投资者手中。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发行债券   性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   明细科目 :债券面值   特点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会计科目,明细科目,按期计息,按期付息,优缺点,  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2601 本科目核算银行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银行发行债券时,如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损益。如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境内外发行债券对比图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规定办理。 银行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银行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间届满日应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  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银行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发行债券产品明细  按期计息  银行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按期付息  对于银行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应付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也可以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银行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发行债券 流程图  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银行发行的可转换银行债券应在本科目中设定“可转换银行债券”明细科目核算。发行的可转换银行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票之前,应按一般债券进行账务处理。当可转换银行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债券折价),按已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银行债券,其到期还本付息的账务处理,按上述一般债券处理。 银行在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转换股份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定明细账。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银行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优缺点  发行债券的优缺点介于上市和银行借款之间,也是一种实用的融资手段,但关键是选好发债时机。选择发债时机要充分考虑对未来利率的走势预期。债券种类很多,国内常见的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要求较低,公司债券要求则相对严格,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发行资格,并且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及资本金等都有严格限制。可转换债券只有重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才能够发行。 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其好处在于还款期限较长,附加限制少,资金成本也不太高,但手续复杂,对企业要求严格,而且我国债券市场相对清淡,交投不活跃,发行风险大,特别是长期债券,面临的利率风险较大,而又欠缺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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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

      目录:      1.债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的概述及分类      2.债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概述及分类债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的概述及分类      债券发行市场主要由发行者、认购者和委托承销机构组成。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只要具备发行资格,不管是国家、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还是公司、企业和其他法人,都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借钱。认购者就是我们投资的人,主要有社会公众团体、企事业法人、证券经营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外国企事业机构和我们的家庭或个人。委托承销机构就是代发行人办理债券发行和销售业务的中介人,主要有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等等。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和承购包销三种。      国债发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出售的标准来看,有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之分,其中间接发行又包括代销、承购包销、招标发行和拍卖发行四种方式。      直接发行,一般指作为发行体的财政部直接将国债券定向发行给特定的机构投资者,也称定向私募发行,采取这种推销方式发行的国债数额一般不太大。而作为国家财政部每次国债发行额较大,如美国每星期仅中长期国债就发行100亿美元,我国每次发行的国债至少也达上百亿元人民币,仅靠发行主体直接推销巨额国债有一定难度,因此使用该种发行方式较为少见。      代销方式,指由国债发行体委托代销者代为向社会出售债券,可以充分利用代销者的网点,但因代销者只是按预定的发行条件,于约定日期内代为推销,代销期终止,若有未销出余额,全部退给发行主体,代销者不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因此,代销方式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1)不能保证按当时的供求情况形成合理的发行条件;      (2)推销效率难尽人意;      (3)发行期较长,因为有预约推销期的限制。      所以,代销发行仅适用于证券市场不发达、金融市场秩序不良、机构投资者缺乏承销条件和积极性的情况。      承购包销发行方式,指大宗机构投资者组成承购包销团,按一定条件向财政部承购包销国债,并由其负责在市场上转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额均由承销者包购。这种发行方式的特征是:(1)承购包销的初衷是要求承销者向社会再出售,发行条件的确定,由作为发行体的财政部与承销团达成协议,一切承购手续完成后,国债方能与投资者见面,因而承销者是作为发行主体与投资者间的媒介而存在的;(2)承购包销是用经济手段发行国债的标志,并可用招标方式决定发行条件,是国债发行转向市场化的一种形式。      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指作为国债发行体的财政部直接向大宗机构投资者招标,投资者中标认购后,没有再向社会销售的义务,因而中标者即为国债认购者,当然中标者也可以按一定价格向社会再行出售。相对承购包销发行方式,公开招标发行不仅实现了发行者与投资者的直接见面,减少了中间环节,而且使竞争和其他市场机制通过投资者对发行条件的自主选择投标而得以充分体现,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发行条件,也有利于缩短发行期限,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发行体的发行成本,是国债发行方式市场化的进一步加深。      拍卖发行方式,指在拍卖市场上,按照例行的经常性的拍卖方式和程序,由发行主体主持,公开向投资者拍卖国债,完全由市场决定国债发行价格与预期年化利率。国债的拍卖发行实际是在公开招标发行基础上更加市场化的做法,是国债发行市场高度发展的标志。由于该种发行方式更加科学合理、高效,所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债发行多采用这种形式。      实际上,不管是什么方式对投资者来说都不重要,在发行市场上认购国债还是需要缴纳手续费。      目录:      1.债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的概述及分类      2.债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概述及分类债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概述及分类      根据市场组织形式,债券流通市场又可进一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一)证券交易所      是专门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如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债券所形成的市场,就是场内交易市场,这种市场组织形式是债券流通市场的较为规范的形式,交易所作为债券交易的组织者,本身不参加债券的买卖和价格的决定,只是为债券买卖双方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二)柜台市场      为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许多证券经营机构都设有专门的证券柜台,通过柜台进行债券买卖。在柜台交易市场中,证券经营机构既是交易的组织者,又是交易的参与者,此外,场外交易市场还包括银行间交易市场,以及一些机构投资者通过电话、电脑等通讯手段形成的市场等。我国债券流通市场由三部分组成,即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银行间交易市场和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市场。

7. 债券发行市场的介绍

债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单位初次出售新债券的市场。债券发行市场的作用是将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等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分散发行到投资者手中。

债券发行市场的介绍

8. 债券市场的目录

第一章 概论第一节 债券第二节 债券市场第三节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第二章 债券市场基本工具第一节 公债第二节 公司债券第三节 金融债券第四节 中央银行票据第五节 浮动利率债券第六节 选择权债券第七节 可转换债券第八节 资产抵押债券第九节 国际债券第三章 债券市场衍生工具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债券远期第三节 债券期货第四节 债券期权第四章 债券发行市场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债券发行主体第三节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四节 招标发行技术第五节 招标发行案例第五章 债券交易市场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交易主体第三节 交易方式第四节 交易流程第五节 债券交易案例第六章 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一节 债券交易组织机构第二节 债券托管结算机构第三节 债券业务服务机构第七章 债券市场监管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监管的法律法规第三节 监管体系第四节 债券市场的道德管理第八章 债券市场发展趋势第一节 中国债券市场第二节 国际债券市场附录一、中国债券市场大事记二、中国债券市场基本数据三、中国债券市场历年创新情况表四、中国债券市场信息通道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