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案权

2024-05-14

1. 股东提案权

法律分析:股东提案权就是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提案权

2. 什么叫做股东的提案权

“所谓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从性质上看,股东提案权与表决权密切相关,当属共益权之一。”[1] 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一是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在日本,将前者称为“议题提议权”,后者称为“议案提议权”。[2] 要正确认识股东提案权,还要和其他几个相类似的概念区别开来。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大会召集权请求权不同。在我国,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具有这些持有量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的董事会召集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这就是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这个权利的相对方是董事会。根据公司法105条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也得把审议事项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东,此时公司的股东即实现了公司的股东提案权,又实现了股东的召集请求权。虽然股东的提案权也是对于公司董事会行使,但这两种权利的差异在于内容:提案权是对公司在股东会上通过的决议的内容提出提案,而股东大会召集权是要求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召集权也是有差别的。当股东行使召集请求权后,董事会不按照股东的请求召集股东会,则股东就享有了股东召集权。韩国的商法第366条第2款规定,已经有少数股东请求,但董事会不履行召集程序时,请求召集的股东可以经法院的许可直接召集大会。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公司股东享有股东会临时召集权,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款的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只能够“请求”董事会,至于是否得到允许就完全看董事会的决定,如果遭董事会拒绝,公司法也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股东会的临时召集权的规定。因此股东的正当权利就在现有法下似乎只能通过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来实现。 由于股东提案权是公司股东向公司的董事会提出请求把自己的议案作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一旦遭到公司董事会拒绝而可以行使股东召集权,则此时虽然股东的议题可以在股东会上作为议案,但是由于它不再是由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的,因此本文认为股东在行使召集权时,就不再行使提案权了。 从某个意义上讲,股东的提案权行使成本要比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和股东召集权的行使要低。“因而仅当股东的目的不能通过提案权实现时,该股东方诉诸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3]很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中,不仅对于股东召集权没有规定,而且对于公司的股东的提案权也没有规定。

3. 股东提案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提案权是什么

4. 什么叫做股东的提案权

“所谓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从性质上看,股东提案权与表决权密切相关,当属共益权之一。”[1] 

    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一是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在日本,将前者称为“议题提议权”,后者称为“议案提议权”。[2]

    要正确认识股东提案权,还要和其他几个相类似的概念区别开来。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大会召集权请求权不同。在我国,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具有这些持有量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的董事会召集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这就是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这个权利的相对方是董事会。根据公司法105条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也得把审议事项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东,此时公司的股东即实现了公司的股东提案权,又实现了股东的召集请求权。虽然股东的提案权也是对于公司董事会行使,但这两种权利的差异在于内容:提案权是对公司在股东会上通过的决议的内容提出提案,而股东大会召集权是要求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召集权也是有差别的。当股东行使召集请求权后,董事会不按照股东的请求召集股东会,则股东就享有了股东召集权。韩国的商法第366条第2款规定,已经有少数股东请求,但董事会不履行召集程序时,请求召集的股东可以经法院的许可直接召集大会。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公司股东享有股东会临时召集权,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款的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只能够“请求”董事会,至于是否得到允许就完全看董事会的决定,如果遭董事会拒绝,公司法也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股东会的临时召集权的规定。因此股东的正当权利就在现有法下似乎只能通过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来实现。

    由于股东提案权是公司股东向公司的董事会提出请求把自己的议案作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一旦遭到公司董事会拒绝而可以行使股东召集权,则此时虽然股东的议题可以在股东会上作为议案,但是由于它不再是由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的,因此本文认为股东在行使召集权时,就不再行使提案权了。

    从某个意义上讲,股东的提案权行使成本要比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和股东召集权的行使要低。“因而仅当股东的目的不能通过提案权实现时,该股东方诉诸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3]很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中,不仅对于股东召集权没有规定,而且对于公司的股东的提案权也没有规定。

5. 股东提案权是什么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决定投资其他企业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决定投资其他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和个人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二、召开股东会议的流程包括哪些
召开股东会议的流程包括如下:
1、定期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发起召开,发起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2、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由董事会发出,通知方式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内容,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审议的具体内容;
3、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全体董事推荐其中一位;
4、股东大会表决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作出,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事项的表决由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东大会内容应形成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投票内容和投票结果,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三、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是多久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提案权是什么

6. 股东提案权是什么?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
一、区级人大代表有什么待遇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董事长和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谁的权利大
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因其出资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产权所有人,对企业经营拥有最高决策权,对企业财产拥有最终分配权,但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股东会,单个股东即使拥有控股权也不能独立行使上述权利,否则涉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权利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是董事会成员,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策,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实践中,大股东往往是公司的董事,甚至是董事长。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无法比较两者谁大。
三、公司增资需要股东会吗
公司增资需要股东会。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决议的不同,股东会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和个人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7. 什么是股东提案权呢

股东提案权
1.股东提案权是股东权的应有之义
从公司法原理来看,股东大会为股东的自治组织、“公司的权力机构”,自不应受制于董事会。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在董事会所提议案之外增加议案,提出自己的议案代替董事会原先提出的议案,均是顺理成章的事。5这正如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拥有治理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一样,无论选举谁来管理公司,股东仍应拥有对公司管理提出议案的权利,这是股东权的应有之义。并且由于股东大会上的所有意思决定的效果终究是要归属于股东,股东才是对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最大的利害关系的人,从而由股东提出议案应该是自然现象。
2.股东提案权是保障小股东权益、实现公司制衡的必要手段
公司作为一种社团性经济组织,必须在贯彻公司大股东规则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好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不允许在公司内部出现大股东欺诈、压制和排挤小股东的现象,否则,公司小股东的权益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害。无论是从公司法提供法律保护的经济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合理性来看,公司法对小股东的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平衡公司法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利害关系,确保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股东提案权在确保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赋予公司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使小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向大股东和董事会表达对于公司管理的观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股东通过股东提案权的行使,有机会参与公司业务的经营决策,调和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董事会专权。6这样就确保了公司内部权利的分享和制衡,有利于公司组织的稳定。
3.股东提案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
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往往决定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决议的内容。因此,议案提出权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一般来讲董事会作为公司执行机关,股东大会的议案多数由它提出。但是,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可否或怎样提出议案是判断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的最终标准,反映出公司内部是否存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制约功能,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尊重股东的正当、合法权利。

什么是股东提案权呢

8. 什么是股东提案权

对于3%的条件怎么理解一般有着两种看法:
1,只有达到3%这个条件才有提案权,也即3%是提案权的实质条件。
2,每个股东都有提案权,3%只是董事会必须讨论的条件,不是行使提案权的条件。很多人坚持第二种观点,从自然法来看,天赋权利,权利是绝对的。每个股东都享有基于其身份而派生的提案权,这种权利是股东身份权的表现之一,尽管其行使需要一定的条件,但是这种条件只是立法政策而以,不是权利本身的条件。所以,提案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3%只是这种权利必须给与特别重视的条件。对此,笔者又不同的观点,理由如下:
1,从词义上说,“提案权”的“案”字的含义应该是“议案”的意思,按照西方国家议会的惯例,议案是必须要被讨论的,否则就不是议案了,所以公司法103条要求董事会必须把议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这是议案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3%的条件成就的。而地98条股东建议权只是股东提案权的基础,不能是提案权。
2,从类比上说,股东的提案权和人大代表的提案权很相似。人大代表的提案权也要求有一定的人数限制的或者是一个代表团,这与每个人大代表的建议权不一样。股东一般的建议权只是股东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合理干预的权利,不能提升到提案权的高度。
3,公司法第
18,54和55条的“建议”就不是第二种理解的建议权,也不是第98条所说的股东的建议权。可见这里的“建议”之是一种表达自由的体现,根本没有提案的意思。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从该条来看3%的持股比例是对股东提案资格的限制规定。
4,我们传统的观念是重实体,轻程序,我们普遍认为,权利是由“内容”够成的,只要有一定的实体内容,权利也就存在了,这种观念在我们这个权利缺失和权利被经常侵害的背景下很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同。但是我们也知道,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只能水中的月亮而已。权利不只是一项“内容”的表面,而是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如果我们实证的来看,权利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神圣,他还需要很多保障条件,没有那些条件,权利之能存在于我们观念中,而不是现实中,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所以,我们不要以为法律上规定了某个权利就认为法律会保护我们了,我们的权利就会当然的实现,并不必然如此,这要需要一些法律的程序条件。其实即使有了那些条件,也并不必然如此,因为社会还要求我们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有正当行使权利的方式。权利,从本质上说是生活的,而不是神话的,当权利走进生活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