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2024-05-15

1.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法律分析: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非法出版物是指: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2.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4.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是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处罚如下:1、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出版书籍等读物的,依照非法出版的行为,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等的处罚;2、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5.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出版物认定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出版书籍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具体如下:1、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3、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6.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分析】非法出版物指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或者经营报纸五千五百份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的量刑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7.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一、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一)非法出版物是指: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5.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7.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8.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9.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二.非法出版物的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_法出版书籍等读物的,依照_法出版的_为,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等的处罚。有下列_为之_的,由新闻出版_政部门没收违法发_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1.违反规定,发_、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2.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_及法律法规禁_内容的出版物的。3.发_、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_、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4.发_、散发、附送和出租_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_法出版物的。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8.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