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监管新规

2024-05-14

1. 保理公司监管新规

法律分析: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和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商业保理业务范围。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依法合规经营
(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四 .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保理公司监管新规

2. 保理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保理融资期限最长 
         保理融资期限最长是12个月。
         保理融资提供综合财务方案,包括流动资金营运、对信用风险的保护、债务人账款的管理和收集。通过保理公司和卖方之间的协议而进行保理。此些账款是购买方售公司生产的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引起的。根据本协定,保理公司购买债务人的账款,并将其成为现金,使企业能够提供购买原材料必要的资金并支付工资,以及转换债务人账款管理的职能并收取债务给保理公司。应当指出,在非收取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享受卖方追索权,或者同意不审核到卖方,这种情况是保理业务领域上最常见的。
         保理融资(FACTORING),是指卖方申请由保理银行购买其与买方因商品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理银行要求下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比较适合有真实贸易背景、合法形成应收帐款的贸易企业。
         保理融资提供许多好处,最重要的如下:在进、出口交易上,使买卖双方以的开账号而做生意,并无必开银行的信用证。通过资本的金融正常流动,流动资本迅速周期,改善金融利用,引起为公司提供最佳的融资结构。以现金提供公司证券的现值,可连续给生产周期提供资金。提供流动资金,卖方的财务权利的价值高达90%。保理融资确保管理财务事项的服务,以便减轻公司的行政负担,并提升公司主要参与业务。
         发展历史:A、建立埃及第一家保理融资公司,就是Factors Egypt公司,伙伴有国际商业银行、马耳他FIM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它是投资总局保理融资记录上登记的唯一公司,本公司以自由区的系统从事保理融资业),另外两家公司正在建设中。
         B、修订政府公告1997年第8号有关投资激励和保护法律的第一号规例,把保理融资业务添加到投资领域,委托投资总局的理事会负责发布保理融资业务的规则。
         C、作为负责组织保理融资业务的行政机构,投资总局的理事会发布组织保理融资公司从事业务的规则。此些规则包括:
         1.保理融资业务的控制与条件。
         2.登记投资总局保理融资记录的控制与条件。
         3.监督保理融资公司的工作。
         D、与由美国国际开发署资助的埃及金融服务项目合作,来发展保理融资业务,并在此方面利用许多国际专家,该项目包括:
         1.修改该业务的限制,简化公司注册和保理合同的程序。
         2.提高投资总局职员对公司注册和保理合同登记的效率。
         3.举行工作会并发表出版物,以提高对保理融资业务的意识。
         E、按照从事保理融资业务的规则,与保理融资公司和许多寻求进入埃及保理融资市场的公司协调对保理业务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研究。这会通过成立由投资总局构成的一个工作组,来研究该业务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从事的必要限制。
          保理的分类 
         (1)、以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2)、以应收账款转让后是否通知购货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3)、以是否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申请保理需要的材料
         (1)、供应商企业须提供材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 (
         2)、购货商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3)、应收账款资料:购销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经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对账单副本,表明相关交易合同应收账款付款情况、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明细;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
         (4)、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 保理监管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分总则、定义和分类、保理融资业务管理、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保理监管暂行办法

4. 关于保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了吗

现在只是试行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商业保理企业是否预先向转让人支付现金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时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本办法所称追索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了吗

6. 保理的注意问题

保理作为比较新的国际贸易结算手段,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了,而且逐渐成熟,并被更多出口商采用。其主要是针对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买方的付款条件要求的更加苛刻,比如D/A远期,甚至赊销等情况下,为了适应出口商既能够保持出口需要,又要减少出口收汇的风险这样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金融服务产品(就象保险也叫做产品一样)。但是要做保理,是有条件的,即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1、买方(进口商)要有较好的信誉或信用,这样进口保理商才能够为其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否则是不可能被接受的。2、在续做保理业务之前,这些申请、信用评估、核定信用额度等大量的工作是要在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就要做的。3、只有当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叙做该笔保理业务时,即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准了信用额度后,才能够正式签定外贸合同或装运货物。4、要注意进口商的信用额度的使用状况(余额状况),以及其信用状况的变化。随时保持与出口保理商的有效沟通。5、切忌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6、如果需要融资,需要事先了解利息比率。7、在采用保理服务时应该注意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了解保理的费用水平。据我所知,这是保理业务未被广泛采用的一个主要原因。

7.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了吗

现在只是试行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商业保理企业是否预先向转让人支付现金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时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本办法所称追索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了吗

8. 保理业务中争议解决的效期

在现实贸易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发生争议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保理业务中,如果发生争议,将会影响应收帐款的价值,也动摇了保理商融资的基础。因此,恰当地处理争议成为保理商信用控制和有效收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争议的原因      发生争议的原因包括:      l 卖方没有履行基础贸易合同的要求。比如没有按期发货;货物品质存在缺陷;货物品种或数量与合同不符等;      l 卖方的管理不当造成发票的错误,比如金额、卖方名称地址、付款期限错误等;      l 有的商品自身的特性容易使买卖双方出现争议,比如易变质商品、服装等时尚消费品、季节性商品及带有质量担保条款的商品等;      l 虚假争议,即买方提出争议作为拖延付款的借口。      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仅限于卖方在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方面出现的问题才构成有效争议。从更深的层面上讲,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争议并不是指的是一般意义上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而是对保理商所买入的应收帐款是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合法有效成立的关键是卖方是否有效地履行的基础合同义务,如果卖方有效地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应收帐款就能够合法成立;反之,则可能直接涉及应收帐款是否能够足额成立的问题。因此,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事由根本就不涉及应收帐款成立的基础,则往往基于这种事由所产生的纠纷不能构成有效的争议。      争议所产生的影响      发生争议会对保理业务的融资及保理商的坏帐担保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按照商业惯例,发生争议会对正常的保理业务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或效果:      1.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合格的应收帐款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      保理商对卖方进行融资的基础是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合格的应收帐款的整体余额。如果某一笔发票发生了争议,就使融资的基础受到了动摇,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资金安全。因此,当发生争议时,保理商会收回相应的融资,即所谓的融资赎回(charge back)。      在实际业务中,融资赎回并不意味着保理商要从卖方那里直接收回融资款。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采用停止向卖方继续融资或付款的方式来赎回融资。即当发生争议后,应收帐款中适合于融资的合格应收帐款会因争议而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这就会使得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被减少,如果融资款项所占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的比例仍在约定的融资比例的限额之内,通常保理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赎回融资。但是如果发生争议导致融资比例超出了约定的融资比例,保理商会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维护正常的融资比例,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这种方法有:一是从买方收到的款项不再向卖方付款而直接归还融资款,这样就能够降低融资比例,直到到达正常的融资比例范围之内;二是停止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由于融资比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已经没有理由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三是接受卖方转让新的发票,以补充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从而达到降低融资比例的效果;四是要求卖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归还一定的融资款。我们可以看出赎回融资实质上是保证融资比例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是维护留置金(retention)的手段。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保理商对融资安全的保障措施本质上是建立在保留足够的留置金基础上。      2.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变未核准的应收帐款。      如果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属于未经核准的部分,显然,保理商不会就该应收帐款承担坏帐担保责任,发生争议时,保理商直接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即可。但如果应收帐款已经被核准,发生争议后,这种已经核准的应收帐款会变为未被核准的应收帐款,以等待争议的解决,有些保理合同中甚至会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将被视为从未核准过。在解决争议的期间内,保理商暂时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如果争议解决后,卖方的权益得到了认可,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核准该应收帐款并恢复对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      3.卖方在发生争议期间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和向保理商的告知义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卖方都应当积极努力地去解决争议并及时向保理商通报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通常,卖方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以证明卖方勤勉努力地作为以积极地寻求争议的解决。如果卖方没有履行这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没有及时履行通报进展的告知义务,保理商将会彻底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发生争议之所以会使卖方产生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促使争议能够及时地获得解决,防止卖方出现懈怠,从而加重保理商的风险。      4. 如果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争议意味着更多的东西。在现实业务中,出现争议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正常的现象。但是,发生争议有时也可能预示卖方或买方的经营活动出现了某种危机。例如:卖方的产品是否不再适销对路;买方是否出现了严重的是资金短缺等等。因此,保理商就必须对争议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通常情况下,保理商对争议的管理是由客户经理来负责处理的。客户经理一方面要深入地了解争议的细节,确定判断争议的性质,并跟踪争议的处理过程;另一方面还要对争议的发生频率进行监控,便于及时发现潜在的业务风险,这对于保理商维护正常、安全的保理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争议的解决      保理商通常会发出《保理争议通知单》,将争议的细节告知卖方,并允许卖方在一定的期限来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两种,协商解决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l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期限一般是90天(目前GRIF的规定为180天)。在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这个期限一般不会约定的过长,这主要是为了敦促卖方积极努力地尽快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解决争议,也没有开始采用司法解决争议方式的行动。保理商会将有关争议的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由卖方自己直接向买方收款,保理商也不再对该笔应收帐款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如果卖方明确表示争议已经解决或是争议根本就不存在,保理商将会继续努力向买方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般需要向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性质的相关细节。      l 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买卖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都被视为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方式解决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半,这主要取决于司法程序过程和效率,目前GRIF规定为三年。多数的保理商会进一步区分仲裁和诉讼的争议处理期限。一般而言,采用仲裁的方式效率要高得多。      约定法律手段解决的期限,目的是为了敦促买卖双方尽快地解决纠纷。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了争议解决的结果,保理商会按照仲裁或判决结果就已确认部分承担相应的坏账担保责任,将未被确认的部分反转让给卖方。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双方没有完成仲裁或诉讼,则保理商对这笔交易不再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不排斥司法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买卖双方首先采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但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买卖双方可以改用司法手段来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行动应当在协商解决争议的有效期间内开始,并需通知保理商。      以上内容简要的介绍了综合保理业务的操作要点和基本原理,其它类型和保理业务可参考综合保理业务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理。      二、保理业务的过程管理      1. 保理业务的人员分工与职责      l 客户经理的职责:      1. 负责拓展业务,考察潜在客户的整体情况,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选择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客户。      2. 协助客户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并选择适合的保理业务品种,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      3. 在产品经理审批操作方案后,客户经理提交以下材料给信审机构审批:《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 协助账户经理完成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5. 负责考察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必要时跟踪发货。      6. 行使对卖方的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企业进行对帐,并进行拜访,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对整体风险情况做出评价,按月上报《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及时发现并处理间接付款及其他非正常现象,上报《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      7. 监控买方的付款情况。向买方提供的《应收帐款报告》,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在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并监督买方直接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负责催收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收集相关的内部及外部信息,判断买方整体风险情况,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      8. 处理争议,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      l 产品经理的职责      1. 协助客户经理拓展保理业务,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协助进行产品设计,确定产品操作方案,保障保理产品的正确使用。      2. 指导并协助客户经理进行保理业务协议的谈判,落实《保理业务要约函》的内容和相关的辅助担保措施,确保保理业务协议的正确签署。      3. 协助账户经理、客户经理进行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4. 指导并落实《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制作和签发,使每一个买方客户了解保理业务的安排,确保保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寄送《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同时,发出《关于XX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转让并确认记载的准确性。)      5. 审查并监督客户经理在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对买卖双方的管理工作,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对异常业务情况的处理方式。      6. 保存全面完整的业务档案。      l 帐户经理的职责      1. 负责并帐工作,确定帐户转移的时间、方法,以及双方具体的工作安排。      2. 建立销售分户帐和资金帐户。      3. 审核卖方提交的发票及发票清单,保证客户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有效的转让通知。      4. 根据发票/贷项清单记录销售分户帐的变动情况,接受应收账款的转让。      5. 控制融资额度的使用,为客户提供预付款和付款。      6. 处理买方的付款。      7. 管理应收账款的债权,在每月月末出具《应收账款报告》,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同时提示客户经理进行必要的催收。      8. 发生买方迟付的时候,向买方发出《催收函》。      9. 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报告,协助企业管理应收账款。      l 稽核人员的职责。      根据保理业务开展的情况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客户进行必要的现场稽核。      l 信用控制人员的职责。      1. 监督检查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风险控制工作。      2. 审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分析客户经理提交的《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甄别其中的风险点。      4. 对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和账户经理所发现的异常业务情况做出判断,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主要业务环节的管理      (1)卖方考察阶段:客户经理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2)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阶段:客户经理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批阶段:客户经理将《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提交信审机构审批,上述材料由产品经理留存,负责保管。      (4)合同谈判与缔约阶段:产品经理协助客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给客户,并签署保理业务协议。《保理业务要约函》与协议由产品经理留存,同时副本交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保管。      (5)建立销售分户帐阶段:在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协助下,账户经理完成建立销售分户帐工作。业务档案由账户经理负责保管。(如果客户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则要求客户填写《未结发票清单》,连同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给稽核人员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账户经理。)      (6)如果客户无法使用我行的保理专户用于买方付款,则需要客户经理为其建立监管账户,并和客户签署《监管账户协议》。      (7)导入保理业务阶段:客户经理监督卖方签发《导入函》给买方。(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要求卖方同时发出《关于XX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      (7)发票转让阶段:客户提供《保理业务申请书》,列明发票清单,连同发票、运输凭证、合同及转让通知给账户经理,账户经理审核无误后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上述材料由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留存。《保理业务申请书》须核符签发人印鉴。      (8)保理商收款阶段:账户经理向买方及客户经理提供《应收账款月报》(买方),客户经理在到期前提示买方,并监督买方付款。账户经理根据入帐凭证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      (9)催收阶段:账户经理发出《催收函》,由客户经理负责催收工作。      (10)保理融资:账户经理控制额度的使用,在可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      (11)卖方的日常风险控制:账户经理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出具各种分析报告。客户经理对卖方按月进行检查,填写《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反馈表》由产品经理留存,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账户经理。      (12)买方的日常风险控制:客户经理定期对卖方进行调查,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报告》由信控人员留存,产品经理保存副本。      (13)必要的跟踪发货。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必要时客户经理应跟踪发货过程,以充分了解基础交易情况。跟踪发货后,客户经理应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交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后存档。建议在保理业务初期应对主要基础交易跟踪发货。      (14)争议的处理: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争议通知单》给卖方。客户经理跟踪并负责争议的解决过程,并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并保存该表。      (15)异常业务的处理:账户经理或客户经理发现异常业务情况,应填写《异常业务情况通知书》告知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形式监管职能,督促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并出具《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提交信控人员处理。      (16)保理业务的终止: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终止通知书》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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