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的律师法

2024-05-15

1. 律师制度的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律师制度的律师法

2.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第1条:为规范律师人事调动、业务监督和规范律师个人业务收支行为,为端正本单位律师利益心态、矫正本单位律师的职业行为和为了造就本单位律师的优秀职业品质,根据>和律师行业特定纪律规则,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对不遵守本规则的律师禁止调入,违反本纪律的律师必须依法和依本规程严肃处理 第2条:本单位人事、业务和财务管理人员依本规程在履行人事管理、业务监督、财务控制、财务管理职责 。 相关人员由本所主任指定并授权依>和律师行业特别规定以及本纪律规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对本所主任负责,主任对全所负责. 第3条:在本单位执业的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本纪律规程自2006年1月1日发布试运行 不按照本规定办事的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录用或应当及时清退。 本规定2006年2月10日正式执行.至2006年3月1日以前不愿受此约束的任何人均可声明或申请结清在本所的债权债务以及处理好必需事项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无误报主任批准后调离。如有遗漏本所有权继续追偿. 未了结与本所债权债务的律师不得调离,造成损失的律师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后方准调离。 第4条: 本规程是2006年2月10日以后已经在编或加入的本执业单位成员愿意并接受此人事,业务,财务纪律约束的依据。每一位新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仔细阅读并准确理解本纪律的内容和各自遵照执行的内容。 第5条:本所作为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单位,其业务收入是指:全体律师在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基础上,由全体律师共同对外开展律师业务获得的业务和劳务收入,其一年的总和是本财务计算单位的年度总收入. 绝对禁止律师直接坐支的现象,绝对禁止律师收费后直接将款项归己然后向所内交税和交纳留成的错误做法,对这样的危险行为应告知其将会有侵占、截留、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刑事法律责任的重大风险,本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避免和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详见刑法第271-272条) 第6条:本单位律师在履行本所律师职务过程中取得的任何业务收入必须:统一进入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财务帐户.每月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并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1,依法纳税后的余额减去特定额度的金额或特定比例的分成留在本单位,其余部分按照本规定内容确定的部分是律师个人取得的劳动报酬. 2,该规定和程序不能颠倒或错位.全体律师应当遵守. 3,私自收案,私自收费5000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本所处理或呈报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处理 私自收案,私自收费5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交公安机关或呈报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处理. 4,归属于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包括本单位任何一位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和职务行为应取得的下列各项业务收入: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费,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费,审判阶段的辩护费,各种申诉案件代理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费,论证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费、执行代理费;民事,经济,行政,劳动案件的代理费,调查费,论证费,咨询费,资料费等,常年法律顾问费、临时法律顾问费,专项事务法律顾问费,非诉讼事务代理费,调查费,专项事务的代理费,复议案件代理费等。 第7条:关于财务和税务事项, 需要重申:每个律师都有纳税的的义务,也必须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本所依法代扣代缴各项税金,并对各位律师的收支单独核算.具体操作做法依照法律规定许可按以下方式处理,税赋承担规则如下: 1,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律师必须承担每笔业务收入总计3种纳税标准: 第1种情况:以当年本所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下时计算的纳税义务,税率是10.5%. 第2种情况11.5% 以当年本所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至300万之间计算,税率是11.。5%. 第3种情况,以当年本所业务收入300万以上时开始计算的纳税义务,税率是12。5% . 2,提成律师承办律师的案件办结后,个人的个案办案收入按比例纳税后的余额扣除本所规定的提取比例与律师聘用合同约定的比例费用或金额,并无投诉事件发生且无退费的情况下可提取应得部分薪酬。 3,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律师应当在承担1款纳税义务之后,按照有关一般律师纳税义务的规定,.另加法定的超额累进纳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度;其余部分与本所按约定分成.详见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工资律师起征点为每月1600元以上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当具备合伙人身份的律师与不具备合伙人身份的律师合办案件取得收入时,按各自所收费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5,联网的税控机打印出具发票时即产生应纳税记录,同时就产生纳税额度.并按月计征.承办律师必须保证票面金额足数入帐,如不能及时收回律师费的应当立即交回作废并输入联网税控系统核销记录.对不能保证及时按票面金额入帐的应采取先开本所收据然后换发票的办法操作. 第8条:发票开出后未入帐的款项,发票不能及时收回作废的情况发生后由承办律师承担补足的经济风险责任和法律风险责任,对发现有侵占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以下的本所处理,5000元以上应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9条:办理社保的律师有两个途径: 一是自行开户,自行办理,费用不在本所财务帐目中显示。相关手续由律师本人办理。这种办法费用低,效果好,律师不会因调动工作而影响个人的社保利益.建议各位律师和新调入的律师按照此模式办理个人社保事务. 二是在事务所开户内办理的律师应将其始终不低于三个月的社保金额存在本所银行帐户,金额不足时应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就会产生对其他律师的不良影响,甚至会对本所财务运行产生重大冲击,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稳定的现象.因此本所对未能补足律师的按撤消或调离处理。 三是全部社保费用均应从每个律师自行选择的标准办理,该费用的支出来源应为参保律师的提成或特定金额部分。所里垫付的应直接从该律师帐目中扣回,原则上所里不应垫付。在2006年度不再为调入的新律师办理次项事务,各位律师应自行办理个人开户的律师社保事务. 第10条: 禁止任何律师业务收入不进帐的行为,任何律师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财务制度,开出发票的的律师应及时将业务收入入帐,对隐瞒真实的收入情况,弄虚作假,侵占、挪用业务收入的、套取骗取个人薪酬的律师将视情节依法交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本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所内的处理措施。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报知本所主任并在最短时间内补办手续入帐。 第11条: 绝对禁止任何律师参与客户的洗钱或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有发现立即报司法机关处理。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3-10倍的信誉损失。其他法律责任各位律师应当知悉,不再此重复。 第12条: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本所采取主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措施予以矫正,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律师或实习律师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提款,限制办案.限制调动等多种方法; 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违法违规的经教育不改者除采取前述措施外还可以依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以3至10倍进行追偿. 第13条: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本所统收统支的财务制度.对承接的律师业务实行初审把关,进程监督,结案总结,收费和支出监管的办法;实行事务所指派制,对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当事人的指名要求的律师尽量满足其要求,如不能满足时,指派其同意的其他律师完 成相关律师业务任务.被指派的律师应当尽职尽责的努力完成指派任务,对敷衍了事,不尽职尽责的律师本所将严肃处理. 第14条:每个律师都有义务按规定装订业务案卷,对不按照规定装订业务案卷的律师实行督促和劝告无效的本所有权采取限制措施和其他措施制裁. 第15条:本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回访客户的办法,征求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相关人员对律师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并对发现的与本所律师有关的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对需要完善和补救的的事项进行及时的处理.对隐瞒不良行为的律师进行纠察监督纠正. 对抗拒或阻挠本所回访的律师应采取加大力度的查处或限制措施.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情况的依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16条:同所业务合作规则. 1:本所律师合作办案时的利益分配依主要业务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基准意见,他的分配意见将是本所律师业务收入分配的具体界线.财务和业务监管以本所登记为准。 本所全部律师每年度与本所律师之间不计薪酬的案件合作或独立配合的案件数量不应当少于3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 2:本所将根据律师的倡导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或整体性的业务拓展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的支持。 3:实习律师与正式律师一同办案时一般不带有薪酬,但承办律师愿意支付部分津贴的可以遵照执行. 4:禁止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在所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都可以向主任说明不正当竞争的任何事情。对不正当竞争的律师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惩戒措施或经济制裁。 5:禁止本所律师为他所律师或非本所人员提供涉及本所商业秘密的信息或便利,在法律手续和业务费用方面应严格区分各自的归属,禁止代开发票,禁止律师之间代办财务收支手续和人事调动手续以及业务手续。原则上应当各办各的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说明核实后方可办理,并由被代办的律师补办确认手续. 6:在本所律师之间的合作应当是积极配合,互相依靠和信任的关系,任何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都应当制止。对本所律师合作办案的责任采取主办律师负责或指派律师共同负责的形式考评。 7:离婚案件最好是异性不代理,必要时本所指派适合的律师代办,其业务收入主要分配内容以案件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准。 8:异地开庭、调查、取证、走访、或看守所会见、作笔录时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包括实习律师或本所工作人员。 第17条:案件讨论论证制度应当是本所始终坚持的工作作风,交流学习必要的职业技能和锻炼良好的职业素质。敦促不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律师参加所内外各项有益活动.对所内的公共事务每个律师都有权利和义务贡献自己的知识和力量. 第18条: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广泛、容易被国内外媒体关注或宣传误导的案件、大案要案应当及时汇报和请示,如本所律师不能妥善处理的,应当报请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请求指示和指导.。 第19条:在本所2006年新进入的律师和实习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实行全员合同管理,未签订合同的不准接触实质性的律师工作内容。 第20条:对原有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基本责任制度. 1,合伙人实行经济责任制、职责责任制、指导实习律师责任制、综合勤务责任制的办法进行考核,淘汰严重不称职的合伙人, 2,对于原有的律师进行业务和执业技术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并进行业务考核,对严重不合格的律师予以辞退,不愿意被辞退的律师可以调离。 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基本业务任务和基本的所内公益活动的责任。未签订合同的律师应当限期调离。 3,对实习律师必须严加管加理,专门指导和督促,并按照正式律师的标准严格要求,不允许给本所不合格的实习律师填写实习合格转正的鉴定.以确保本所实习律师的品质和声誉良好.对不服从管理的实习律师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惩罚和惩戒措施直至终止实习,注销登记,必要时将其表现情况报司法局备案。 第21条::新调入的律师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在本所取得律师个人利益,但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1:签订聘用合同时确定提成比例,按本所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2: 签订聘用合同时确定以年或季度上交本所约定额度的税后分成或税后固定业绩交所部分或事先交齐后加入本所 其余部分归个人按月核算提取。 3:签订聘用合同时确定的其他形式如每月的特定工薪。或工薪加提成比例。 4: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或成为合伙人可以选择比照执行。财务管理人员依据每个人的合同进行管理核算本月该律师的业务收支情况并列出明细,并于下月10日统一发放上一个月的薪酬。 第22条: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由事务所承担,律师本人的年检注册费用由各位自行律师承担,于每年年检前一个月交至所内,届时如果不能交到所里,将按照其本人不注册处理。本所在2006年不再为任何律师垫付此类费用.2005年已垫付的律师应当在本年度偿还. 第23条:办公空间的设立和调整:….略 ……办公用品和消耗用品的费用控制 本所将削减多余的电话和网络设置.对计算机和办公席位实行特定化管理.维修和维护由使用人负责.损坏的应当赔偿. 本所不断的采用高新技术和装备改善律师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模式.第24条:文宣印品的制作费用应确立为自愿出资的律师享用。不出资不得享用的规则。 第25条:在所内拥有固定办公席位的律师将根据每人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标准,使各位律师完成他认可的并力所能及的为本所完成特别约定金额的税后净留成作为基准任务. 第26条:所内律师自发或组织活动由消费时采取AA制,合伙人参加的时候出资建议要多于一般律师为宜.。 第27条:所内的财务积累用于发展本所, 用于对投资律师的投资回报和奖励有贡献的律师或清偿事务所初创时的债务. 第28条:本所设立案件分析委员会、执业律师(包括实习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督导团,市场拓展工作等内部机制。选聘相应的律师分管具体事宜。 第29条: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和本纪律规程的本单位律师,本所采取主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措施予以矫正,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律师或实习律师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提款,限制办案.限制调动等多种方法; 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违法违规的经教育不改者除采取此上只是一部分,具体咨询律师

3. 律师制度的律师制度的定义及内容

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2001年12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上述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律师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律师事务所还可以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1、调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2、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3、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5、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6、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7、律师享有控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3、提供法律援助: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4、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承办特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6、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7、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8、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9、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10、不得妨害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11、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违反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制度的律师制度的定义及内容

4. 律师制度的特征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律师制度的特征是1律师制度是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其存在的前提的2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xing质的,不带有强制xing。3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xing质、资格、执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规则、法律责任等。【摘要】
律师制度的特征【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律师制度的特征是1律师制度是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其存在的前提的2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xing质的,不带有强制xing。3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xing质、资格、执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规则、法律责任等。【回答】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xing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回答】

5. 律师制度的特征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并表现出独特的特征。  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以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主要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制度要求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同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是通过向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帮助而发挥作用的。律师制度在规定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执业的原则、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的纪律等基础上,形成素质优良、服务高效的律师队伍,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摘要】
律师制度的特征【提问】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并表现出独特的特征。  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以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主要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制度要求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同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是通过向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帮助而发挥作用的。律师制度在规定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执业的原则、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的纪律等基础上,形成素质优良、服务高效的律师队伍,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回答】
简单概况律师制度最根本的特征是,司法公正,公开公平【回答】

律师制度的特征

6. 律师制度的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而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在国外,律师是一个很古老的服务行业,律师也是一个受有尊重的职业。中国律师制度和现代律师职业完全是从国外移植来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舶来品”。作为一个舶来品,中国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在我国,律师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很神秘的职业,是一个高深莫测的职业,但是老百姓普遍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人认为: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人。这些话是片面的,甚至是偏激的。因为他们对中国的律师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缺少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那么,律师的价值又是什么呢?难道就只是打官司时充当代理人吗?当然不是。我认为,西方律师文化、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对我们是有重要借鉴价值的,中国律师应当围绕“忠诚”与“正义”这两个基本理念,构建中国律师文化、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而且这种精神应为律师群体所共有,成为指导和支配律师行为的思想意识。

7.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

8. 律师法实施细则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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