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是按什么发的?2014年前退休的为什么几乎没有?

2024-04-28

1. 职业年金是按什么发的?2014年前退休的为什么几乎没有?

引言:现在有很多人在公司工作的时候都是希望公司能够缴纳更多的保险的,这样的话,等自己老了之后退休了也会有相应的钱拿。这个时候很多人就关注到职业年金这个事情,那么职业年金是按什么发的?为什么2014年前退休的人几乎没有职业年金呢?

一、职业年金的制度实际上职业年金是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它是作为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来发放的。而且它所针对的人员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当没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时候,那么也没有办法获得职业年金。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就是说职业年金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得到的,而是特殊的人群才能够得到的。

二、职业年金的实施时间但有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在这个范围内为什么没有了。原来职业年金办法是在2015年3月发布的,实施时间是在2014年10月1号,实际上是2014年才开始实施的,也就是说2014年才开始缴纳职业年金的,那么那些2014年就已经退休的人,他们根本就没有缴纳过那么就获得不了职业年金。而且职业年金他是跟养老保险差不多的,都是需要按照年限来缴纳的,缴纳基数跟养老保险也是差不多的,所以如果说自己的缴纳年限不够的话,那么也没有办法领取到。

三、职业年金缴纳的好处职业年金缴纳的好处的话,就是让每个人在退休之后的养老账户里面的钱会更多一些,而且他的缴纳比例跟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差不多,一般情况下是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然后总的进入个人账户。那么如果说职业年金缴纳的年限是三年的话,只要在自己退休之前三年缴纳够就行了,而且如果自己缴纳的时间越长,那么之后获得的职业年金也就越多。

职业年金是按什么发的?2014年前退休的为什么几乎没有?

2. 2014年12月退休人员,怎样拿职业年金?

退休后职业年金能拿多少,是怎么算的?这个问题因人而异,千差万别,具体数额各人不尽相同。关于职业年金制度建立的相关政策和计算办法,网友“暖心人社”已回答得十分全面具体明确,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职业年金是在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制度并轨之后,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因此而减少而设立的,是新型养老金制度的补充机制。因为在此之前,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实施了多年,也是出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两类职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政策的平衡考虑。

职业年金的来源和构成是,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工资的4%,单位集体缴纳8%,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平常不能发放或支取。到本人退休时,把职业年金个人帐户总额,除以国家划定的计发月数,得出每月应发的职业年金数,并入养老金总额按月发放。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为60岁退休是139个月,55岁退休是170个月。

为便于了解这个办法的实际执行情况,现截取一位退休教师的养老金审批表(包括职业年金)附后。从中可以看出,这位老师60岁退休,个人职业年金帐户总额41760.32元,按139个月平均,每月实发职业年金300.43元。

3. 职业年金是按啥标准发的?为什么2014年之前退休的人员几乎没有呢?

企业年金方法虽然是在2015年3月公布的,但执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改革创新的落实时间完全一致的。依照制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交养老保险的同时也要交纳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社会养老保险的缴存基数也是一致的,但缴存比例略微差别。企业年金总体缴存比例为12%,在其中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企业交费和个人缴纳均采用个人帐户管理方法的形式。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乎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办退休时,养老保险金相当于养老退休金再加上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计算方法类似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即企业年金帐户总金额除于相对应计发月数。企业年金帐户总金额涵盖了三个方面收入,一是企业交费收益;二是个人缴纳收益;三是岗位年金基金理财投资造成利率收益。相对应计发月数和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计算后的计发月数是一致的,60岁离休为139月,55岁离休为170月等。
比如从2014年10月逐渐交费,每月缴费基数为6000元,那样企业缴存比例是8%,每个月交费480元,个人缴费比例是4%,每个月交费是240元,每个月记入个人帐户的总金额720元。每一年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年金便是8640元,如果到了2017年10月办退休,交纳企业年金是期限是3年,那样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便是25920元,假如所产生的长期投资是5000元,那样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总金额便是30920元,在办退休时每个月发放的企业年金为30920元除于139月,每个月企业年金为222.45元。交纳企业年金的期限越久,缴存基数越大,日后的企业年金也就越高,这其实是一种存款特性加理财投资型补充养老规章制度。

针对2014年10月以前办退休工作的人员,因为是依据老体制的进行办理离休,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都还没企业年金方法,都没有执行企业年金的制度管理,每一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还没有开始交纳企业年金。尽管企业年金三分二是由所在单位交费所组成的,个人缴纳只占三分之一,却也是以本人薪水中辛苦钱扣出来的,也是平时的工资一部分。针对依照老规章制度办退休工作的人员,因为没有从自己薪水中扣过企业年金,因此在退休之后并没有企业年金这是很正常,我们不应该将改革创新带来的好处都可以顾及到每一个人群,或是改革创新产生市场红利延伸至改革创新以前,这也不太可能达到的作法。
但并非所有在2014年10月以前退休工作人员也没有企业年金,一部分人是有企业年金,但是并不是政府部门赋予的独特恩惠,也是自己交费得来的工资待遇。因为行政事业单位在2008年前后左右进行过交费试点的改革创新,向四川部分地区示范点时长是以1998年就开始了。示范点改革创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示范点起就支付了社会养老保险,但2014年10月以前办退休时,是依据老规章制度办退休的,依照新制度办理工作的人员,是依据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计算的。事实上之前具体交养老保险的期限并没有测算。

在人社部公布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中提到,对在示范点期内支付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个人帐户一部分所有转到企业年金帐户。转到企业年金帐户之后依然会按规定测算资金利率。在办退休后因为之前个人帐户资产早已转到了企业年金帐户,可能就应该按照企业年金的计算方法计发企业年金。但是由于当年的缴存基数非常低,因此这一部分人员的企业年金也是很低的。要是没有在示范点环节交纳过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域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那在2014年10月以前办退休的是没有任何企业年金的。
总的来说,企业年金是以2014年10月1日才实施的,企业年金依照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总金额来除于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分月计发到养老保险金当中,与养老退休金一到形成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针对2014年10月以前办退休工作的人员,假如之前示范点环节交纳过社会养老保险的,还会享有一部分企业年金工资待遇;没在示范点环节交纳过社会养老保险得人,这是没有任何企业年金待遇的。

职业年金是按啥标准发的?为什么2014年之前退休的人员几乎没有呢?

4. 2014年12月退休人员,怎样拿职业年金?

2014年12月退休人员,怎样拿职业年金?一、职工退休如何领取职业年金
目前,领取职业年金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退休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
2、退休后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
3、出国(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在职期间去世,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注:1和2为单选项,参保人选定后不得更改。【摘要】
2014年12月退休人员,怎样拿职业年金?【提问】
2014年12月退休人员,怎样拿职业年金?一、职工退休如何领取职业年金
目前,领取职业年金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退休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
2、退休后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
3、出国(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在职期间去世,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注:1和2为单选项,参保人选定后不得更改。【回答】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此外,办法还提到,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将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也就是你缴的年金全部进入看得见摸得着的个人账户。【回答】
[微笑][微笑][微笑]【回答】
亲亲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哦【回答】

5. 09年退休的有职业年金吗

一、什么条件下可领取:

一是,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举例:以一名月薪6000元的基层公务员为例,其每月参加职业年金的缴费数为6000×4%=240元;而单位虽然是以工资总额的8%缴交,但具体到个人,实际上也为这名基层公务员缴交了6000×8%=480元的职业年金。

再如一名60岁退休的公务员,其对应的计发月份数为139月,其职业年金滚存总额为30万,那么其可以按月领取300000/139=2158.27元。除退休金外,该参保人的职业年金收入再增加2000多元每月,连领139个月。

二、怎么交税:

事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带来的退休金收益,按社保法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摘要】
09年退休的有职业年金吗【提问】
一、什么条件下可领取:

一是,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举例:以一名月薪6000元的基层公务员为例,其每月参加职业年金的缴费数为6000×4%=240元;而单位虽然是以工资总额的8%缴交,但具体到个人,实际上也为这名基层公务员缴交了6000×8%=480元的职业年金。

再如一名60岁退休的公务员,其对应的计发月份数为139月,其职业年金滚存总额为30万,那么其可以按月领取300000/139=2158.27元。除退休金外,该参保人的职业年金收入再增加2000多元每月,连领139个月。

二、怎么交税:

事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带来的退休金收益,按社保法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回答】

09年退休的有职业年金吗

6. 退休后还有职业年金吗

法律分析:还有,目前,领取职业年金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退休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
2、退休后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
3、出国(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在职期间去世,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 2014年11月退休职业年金是多少?

职业年金是2014年10月份开始缴纳的,本人按本人工资4%缴纳,单位按8%缴纳。
退休时按总额+利息,除以计发系数计算月领取标准。60周岁退休系数是139;55岁退休是170;50退休是195.
2014年11月份退休,一共才缴了2个月,没多少钱。

2014年11月退休职业年金是多少?

8. 退休后还有职业年金吗?

法律分析:
还有,目前,领取职业年金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退休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
2、退休后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
3、出国(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在职期间去世,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