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用第三方身份犯法吗

2024-05-14

1. 网络销售用第三方身份犯法吗

法律分析:是违法的。以虚构身份来完成交易是欺诈行为。 网络销售,就是通过互联网把产品进行销售,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销售。广义地说,凡是以网络营销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二、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网络销售用第三方身份犯法吗

2. 网销第三方身份是诈骗吗

法律分析:对于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人来讲,只要是正当的,不违法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打擦边球的,那么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利用网络来实施诈骗,欺骗他人的钱财,并获得非法收益的,那么就是网络诈骗。
网销以虚构身份来完成交易是欺诈行为。网络销售,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把产品进行销售,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销售。与许多新兴学科一样,“网络营销”同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善的定义,广义地说,凡是以网络营销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网络销售用第三方身份犯法吗

是违法的。以虚构身份来完成交易是欺诈行为。网络销售,就是通过互联网把产品进行销售,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销售。广义地说,凡是以网络营销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
一、网上买彩票犯法吗
根据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禁止网络销售彩票。而且彩票发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因此网络销售彩票违法,购买行为不违法,但不建议如此做,目前所谓的网络彩票多数涉嫌诈骗以及赌博。在网上平台买彩票除了国家许可范围以外,其他网络彩票形式均属违法行为。网络彩票是利用网络直接参与博彩的一种彩票。参与者以会员身份直接在其代理网站投注进行博彩,其过程受代理人“指导”。除了国家许可范围以外,其他网络彩票形式均属违法行为。2009年,有网友将网络彩票曝光,并质疑其赌博行为。国家财政部表示,将对此事予以治理。针对网络和电话出售彩票,财政部2010年8月发布《互联网销售彩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电话销售彩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集意见。2012年3月,体育总局下发通知,要严格执行《彩票管理细则》,叫停网络售彩。
二、价格低于成本价卖违法吗
违法,首先,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一种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使其利益严重受损或被迫退出市场,从而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减少或消除竞争,以达获取非法高额利润之目的。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行为,会给同类竞争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危险,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影响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使市场结构趋于不合理,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竞争法均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视为“不当贱卖”而予以禁止,在欧洲,其被称为“掠夺性定价”而纳入竞争法调整。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其次,不正当低价销售严重违背价值规律和经营规则。企业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多种因素,一般包括成本、税金、利润与合理的流通费用等,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但其中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成份,是确定商品价格的最基本依据和最低经济界限。众所周知,企业产品的价格只有高于成本,客观地反映商品的价值,经营者才能劳有所获、盈利生存;反之,如果企业产品的价格低于成本,则势必导致亏损经营,使企业难以维持,甚至走向破产。因此,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和正常的经营规则,经营者根本不应当也不可能长时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当某些企业为挤垮竞争对手时,则不惜以暂时的赔本为代价,去换取日后长久的独占经营和高额垄断利润。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不正当低价销售的反竞争本质。最后,不正当低价销售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迷惑性。其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目的,常常不象人们认为的那样,仅仅旨在消灭或驱逐竞争对手,多数情况下,实行低价销售的经营者的目的,在于说服或迫使竞争对手接受其控制或与其进行合作,如共谋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份额等,以避免两败俱伤。这就使得不正当低价销售常常以较为隐蔽的形式进行,往往给对该行为的法律认定造成极大的困难。其二,从表面看,经营者的低价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来说似乎是有利的,而且好象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活跃市场。但行为人采取低于成本这种异常的价格进行销售,其真正目的决不是为了让利消费者或服务社会,在其挤垮竞争对手、完全占领市场后,便会任意抬高价格,谋取暴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网络销售用第三方身份犯法吗

4. 网络销售第三方身份是否合法

网络销售第三方身份是否合法要看网络销售者的设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程序违法的,那么身份自然也就违法。
一、网络销售的特点
1、交易成本的节省性
交易成本的节省体现在企业和客户两个方面。对企业来说,尽管企业上网需要一定的投资,但与其他销售渠道相比,交易成本已经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的降低主要包括通信费用、促销成本和采购成本的降低。
2、交易的特殊性
交易的特殊性包括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的特殊性。从交易主体来看,随着网民的增加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但是网上购物者的主体依然是具有以下共同特征的顾客群体:年轻、比较富裕、比较有知识的人;个性化明显、需求广泛的人、知识广博、头脑冷静、擅长理智分析和理性化选择的人、求新颖、求方便、惜时如金的人。从销售对象的特征性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在网上销售。
二、网络销售的误区
中小企业网络营销存在四个误区。随着网络全面地渗透到企业运营和个人生活当中,网络营销也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与采用。然而,由于网络营销是一种很新型的营销手段,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企业难免出现诸多误区,造成投入与产出的效果总是未能如愿,让满怀信心希望的企业受到打击,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网络营销这种二十一世纪最有发展前景的营销手段的发展。
第一个误区——建网站帮企业赚钱。这句话本身没问题,错就错在大多数人把这句话理解成有了网站就一定能够赚到钱。其实,企业建网站,只代表企业走出了开展网络营销的第一步。有了网站,就有了通过互联网络展示产品、展示服务的窗口。
第二个误区——网上广告就是网络营销。投放网站广告,只是网络营销体系中网络推广的一种方式,仅仅是网络营销体系的冰山一角。成功的网络营销,不仅仅是一两次网络推广,而是集品牌策划、广告设计、网络技术、销售管理和市场营销等于一体的新型销售体系。应该有完整周详的策划,加上准确有效的实施,才能够得到期待的效果。
第三个误区——中小企业没有实力做网络营销。恰恰相反,中小企业完全有实力做网络营销,缺乏的只是意识。网络营销相对于传统的宣传途径来说,价格最低廉,正适合中小企业采用。刘禹含:在茫茫网海中,如何建立你的品牌,让更多的人了解你的产品和服务,这才是网络营销真正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第四个误区——网络营销就是网上销售。网上销售是网络营销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结果,网络营销是为实现网上销售目的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活动,但网络营销本身并不等于网上销售。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别,具体可以参考后文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的区别论述。

5. 网络销售用第三方身份犯法吗

网络销售用第三方身份不是犯法行为,但是是违法的。以虚构身份来完成交易是欺诈行为。网络销售,就是通过互联网把产品进行销售,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销售。广义地说,凡是以网络营销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网络销售用第三方身份犯法吗

6. 用三方身份做网络销售合法吗

法律分析:是违法的。以虚构身份来完成交易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第三方身份销售违法吗

法律分析:是违法的。以虚构身份来完成交易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当事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比较大的,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按照当事人所诈骗的公私财物的金额来罚款。当事人诈骗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处10年以下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按照当事人所诈骗的金额来决定是否没收财产,还是对当事人处罚金。

第三方身份销售违法吗

8. 用三方身份做网络销售合法吗?

法律分析:
是违法的。以虚构身份来完成交易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