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4-05-13

1.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对个人养老金的优惠政策。关于政策的背景内容,看这篇:个人养老金是什么?怎么缴?如何领?      如今,备受关注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正式确定      “9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委会议。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1      业内专家表示      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迎来税收政策利好!01  税负降低有什么好处?           此次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直接降低税负;      投资收益暂不征税,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核心激励措施,该条内容代表着:如果你在缴纳个人养老金期间,使用个人养老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型产品(如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所产生的收益将不需要另外交税;      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降至3%,体现了国家对个人养老制度快速推广的决心,也能鼓励更多低收入纳税群体参与。      是此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税负。2018年,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相当于日后补交的税率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税负是参照税延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降为3%是非常大的激励措施”。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表示,“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税延养老保险,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降低税负能够鼓励更多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促进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推动我国养老保障网越织越密、越织越牢,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有专家认为,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各项配套细则有望加速落地。02       热点问题解答       Q1该政策意味着“未来领养老金还需要交税”吗?答:当然不是。      产生这样误解的原因,可能是混淆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的概念。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团体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此次国务院常务会上提到的“政策调整”,指的是第三支柱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即个人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Q2哪些人可以享受到这些税负优惠?答:参与个人养老金的人都有望享受优惠。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参加人退休后能够再多一份收入,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Q3税前抵扣标准是否还有希望增加?答:有可能。      《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对此上限,国新办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缴费额和缴费方式上,起步阶段只要不超过年度缴费上限万元,参加人可以自主决定缴多少,本年度内既可以一次性缴也可以分次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会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4      目前个人养老金尚处于起步阶段,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未来可能会适时逐步提高缴费上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补充养老的需要。Q4个人养老金怎么买?答: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设两个账户。      _ 在信息平台建立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信息记录、查询和服务等;      _ 在银行开立或指定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缴费、购买产品、归集收益等。两个账户之间相互唯一对应,参加人可以分别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商业银行等多渠道开设。      但个人养老金制度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国寿牛也期待着政策早日落地!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2. 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3.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养老金计算公式: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每月到手的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余额÷计发月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4. 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5. 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

6. 个人养老金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7. 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落地

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还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办法。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落地

8. 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明确

一、在制度模式上,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二、在缴费水平上,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三、在投向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四、关于个人养老金领取,《意见》规定,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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