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2024-05-14

1.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周某、万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周某、吕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周某虽然对共有的汽车只有部分处分权,但是,周某以完全所有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并通过登记部门过户,说明从管理机关公示的档案中看,买方吕某完全相信周某有处分权,即使没有共有人的授权,法律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确认这种表见代理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且,事后周某告知了共有人万某,万某没有异议,且要求分得一半款项,说明认可了周某的行为。
3、吕某、章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章某所有,该约定有效。《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只不过,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案例中,不但有买卖合同,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4、吕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首先吕某已经不是产权人,而且已进行了过户登记,产权登记在章某的名下。银行没有查看产权证书,即与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有过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吕某买回卡车的主张不能到支持。首先他不能与产权人达成买卖协议;其次作为承租人,不愿意出与别人相同的钱,所以也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仍归章某享有。章某虽然把车已经出卖给钱某,但尚未交付,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2. 关于合同法案例分析

1、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54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冯想借过年周无法出去买饲料,想黑周一把,不收钱而是用周的奶牛交换,明显为乘人之危。
2、冯某的行为不当之处有:(1)提升饲料价格(2)不收钱而是用周的奶牛交换(3)不同意周某出1600元买牛的请求
3、法院应根据周某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3.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情况1:
1、亚当不能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此合同;
2、若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亚当可与贝琳达协商,对此合同进行变更(价款);
3、亚当无权将该合同擅自转让给杰克(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情况2:
1、亚当的理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其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为此贝琳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亚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此情况下(双方解除合同后),贝琳达应另择他人来装修房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亚当承担;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4. 关于合同法案例分析

(1)甲不赔偿丁的损失;(2)函件1是要约邀请;函件2是邀约;函件3是承诺;(3)第一次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次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4)合法(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

5. 合同法案例分析

您好!不成立,乙公司属于恶意磋商,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且第21条、第25条分别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公司回复“收到传真”并没有表达对要约的同意,不是承诺,故合同5日并未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乙公司10日虽然作出承诺,但是要求签订合同书,故合同当日没有成立。乙公司在15日拒绝签约,所以合同在15日也并未成立。恶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本题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报价的情况下又出尔反尔要求加价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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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6.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人认为:
      1。姜某不予将那电费的行为不是在行驶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它的构成要件是: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以,从构成要件来姜某就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这两个义务不是同个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A公司无权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断电。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电费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绝履行电费的给付可以理解为债的抵销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已经通知给了对方,可以成立债的抵销。债自抵销之时就已经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经不欠A公司电费而A公司却还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赁费用。故A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而将其断电。
      3。A公司不能将柜台再出租给别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营业系A公司拒绝为其供电,更何况停止营业不能成为A公司认为其自动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 合同法 案例分析

(1)甲不赔偿丁的损失;
(2)函件1是要约邀请;函件2是邀约;函件3是承诺;
(3)第一次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次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
(4)合法(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

合同法 案例分析

8.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对还没分割的遗产拥有共同共有的共同所有权。
第二,因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须经3分之2以上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第三,现房屋所有权归丁所有,因为丁对丙的无权处分不知情,而且办理了房屋的登记,可以依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第四,甲乙丙丁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虽然张某夫妇所具有的是房屋的租赁权属于债权,债权一般效力弱于属于物权的所有权,但现代法租赁的物权化使得其具有对抗物权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第五,张某夫妇可以主张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还可以主张房屋买卖的优先权但该优先权不得对抗基于善于取得的丁。丙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缔约的过程中并未告知与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