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2024-05-16

1.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二)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时;(三)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性关系的董事。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第三十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本办法颁布之前证券公司已有的非证券类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清理。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一)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二)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四)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五)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一)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二)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十的;(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四)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八倍的;(五)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二倍的。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因突发事件无法达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暂停其部分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等损失。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2.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第五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四)受托投资管理;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帐户等方面有效隔离;
  (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第十五条 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
  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华律网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管理...
华律网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m.51labour.com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
东方财富网6天前
其他人还搜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证券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征意
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澎湃新闻2020-06-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监会【第23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于2004-09-2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新浪财经2019-01-30
证券公司的管理办法。 · 微博热议
莫明其妙2017

知名财经博主

今天 19:55
市盈率13倍。 >>>然后投行圈震惊。 我看到“刺客财经观察”把询价情况梳理了一下,看起来询价机构有抱团报价的嫌疑。 一方面看,很多机构报价的确过于接近。另一方面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询价时要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还要大于10%,这也导致有报高价意向的机构,也必须报价接近机构报价中枢值,才能参与网下申购。规则更加鼓励了机构的报价接近。 >>>这个分析发到朋友圈后,机构圈的朋友们也震惊了。 情绪很不好。你们心里没点X数么,这个价格也就科创能给你发了,机构们给你报这个价就是给保荐机构和科创板面子了,你们收割二级还收割成瘾了么? >>>企业界的朋友们就更加震惊了。 这么低价的发行,含泪割肉,泣血上市,你们科创板和投资者不是欺负人嘛? >>>哈哈哈..... 感觉大家情绪居然挺激烈的,这么小一个新股发行案例,没想到带动这么大的分歧和不满。单纯看公司业务和盈利,我是觉得公司业务还要转型,业绩波动太大,成长性确实能见度不高,感觉上这个估值也不算很不合理吧,略低,但还行,绝不能算很不合理。未来A股可能大面积就是这么个水平。 不过在注册制、市场化也推进了一年多以后,才终于出现了这么尖锐的分歧,也是等得有点久了。 当然,估计发行规则会逐渐完善,发行价格跟着市场波动走的同时中枢会逐渐降下来,卖方和买方的分歧也会越来越多。 企业也终于会慢慢发现,上什么市啊,好好闷声赚钱不好么?毕竟,美股退市率高,真不是因为规则和监管逼着它们退的,而是上市真的不划算才退的。 >>>与此同时呢,这个过程中,券商头部化的集中度肯定会越来越严重了。
转发40  评论9
投行录客

知名财经博主

1天前
#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ST步森 002569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本次交易主要对手方为沈阳等,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微动天下股权以取得微动天下的控股权。【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结束】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对步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立案调查结束。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违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值得关注的点#1、是未违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的表述;2、签署的是重组框架协议,并且甲乙各方分别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与本次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沈阳签署了框架协议3、约定了3个月的排他期,违约金1000万元。4、中介聘请情况:公司将尽快确定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转发4  评论0
查看更多
新闻资讯
9月14日四大证券报精华摘要: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今日头条2天前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大鱼号2天前
为提升行业规范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明确委托关系本质,把握核心...
新浪看点2019-07-27
独家!重磅!干货!证券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4.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第七十九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地方审计局或者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总经理离任审计。交易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应当报证监会认可。第八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中兼职。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第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第八十二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第八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制定专项管理规则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上述各种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应当报收费主管部门备案。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就业务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等向证监会提交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抄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三)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办法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报告事项。(四)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第八十五条遇有重大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证监会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发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二)发现证券市场中存在产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潜在风险;(三)证券市场中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四)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过程中,需由证券交易所做出重大决策的事项;(五)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 遇有以下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交易所会员和证券投资者:(一)发生影响证券交易所安全运转的情况;(二)证券交易所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第八十七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供证券市场信息、业务文件和其他有关的数据、资料。第八十八条 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资料。第八十九条 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第九十条 证监会有权派员监督检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财务状况,或者调查其他有关事项。上述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合法证明文件。第九十一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涉及诉讼,上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5.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 号现公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主 席 周小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公司管理办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6.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分类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证券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将初审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证券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分类结果书面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对其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述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自评时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证券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证券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证券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证券公司也可以向派出机构提出调整分类的申请,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复核确定。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证券公司类别的,证券公司评价指标应当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

7.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可以合并纳入母公司分类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是指净资本、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净资本/净资产、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等5项指标。(二)成本管理能力,是指营业收入与营业支出的比例,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营业支出进行衡量。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第七章 附则

8.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目的是

目的: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 

①组织管理上市证券; 

②提供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办理证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 

④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信息; 

⑤对证券商进行管理,制定上市证券交易规则(采取自律式证券管理体制的国家); 

⑥办理集中证券过户; 

⑦证券市场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证券业务。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