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中央银行的职能

2024-05-15

1. 简析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如下:
  (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具体表现:
  1、集中存款准备金;
  2、对银行融通资金;
  3、组织银行间的清算;
  4、主持各外汇银行的外汇头寸抛补业务。
  (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具体表现:
  1、代理国库;
  2、对政府融通资金;
  3、代理政府金融事务;包括代理国债发行与偿还、代管黄金和外汇储备等。
  4、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处理国际金融事务。
  (四)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
  具体表现: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制定和执行金融法规与银行业务基本规章制度;
  3、监督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 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随着银监会的成立而弱化 目前其监管范围仅限于支付结算 现金管理 外汇管理 账户管理等几个领域  而主要监管职能由银监会承担

简析中央银行的职能

2. 简述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的五项职能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有五项职能,具体情况如下:1、发行的银行职能: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中央银行应根据货币流通需要,适时印刷、销毁货币,调拨库款,调剂地区间货币分布、货币面额比例;2、银行的银行职能: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3、政府的银行职能: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4、金融监管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市场实施规制与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使管理对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等。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5、调控职能: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3. 中央银行的职能的体现

(1)金融调控职能。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是一国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其首要职能是金融调控职能。也就是说,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通过金融手段,对整个国家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 (2)公共服务职能。这是中央银行以银行的身份向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向政府融资:代理国库收支业务:代理国债发行,办理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为国家掌管黄金外汇等国际储备,等等。中央银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保管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办理支付清算业务;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等。(3)金融监管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市场实施规制与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使管理对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等。

中央银行的职能的体现

4. 结合中央银行的职能分析央行的独立性对于央行职能的发挥有什么影响

一、我国中央银行发展现状 (一)中央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分析 伴随建行、交行、中行的成功股改上市,我国的银行金融体 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股改后的银行不仅要面对央行、 银监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而且银行经营层面临更强的 双重约束:政策约束和效益约束。如何发挥手中现有的政策工 具,对逆经济周期进行调控并维持金融稳定是当前央行面临的 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央行的定位问题。 目前央行掌握的调控工具,较多的是体现在总量方面,结 构性调控工具较少。虽然最近惩罚性定向票据的发行显示了出 央行政策工具正在日渐多元化、丰富化,且不需国务院的批准, 但政策成本也不可忽视。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 央行作为金融稳定的维护者和最后贷款人,已经通过注资、再 贷款、票据发行等手段承担了巨额的金融系统性不良资产。在 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虽然在严格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下 使不良资产的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是大量的不良资产却 被各类金融机构转移到央行,造成了央行不仅需要承担大量的 改革成本,同时使央行的政策受到不同环节、不同渠道的对冲, 无形中削弱了央行的政策独立性、主动性和时效性,造成了央 行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稳定职能之间的背离。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发展现状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可以看 出,中央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 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要求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独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又规定:“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国 务院领导之下;人民银行对国务院作出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 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 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这 些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不一致,甚至在 严重冲突的情况下,无法保持币值的稳定,无法制约政府对过 热经济决策的倾向。1995 年《人行法》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 和职责,并明确规定央行独立于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不 允许对财政透支,不允许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不允许向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这条法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 上又加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二、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地位的现状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我国央行的特点是:既有独立的一 面,同时又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属于“相对独立”。 (一)独立性的表现 我国央行在法律和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随着改 革开放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性在不断加强。1983 年 国务院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相对独立性。 1995 年在法律上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了 央行独立于财政和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直接认 购和包销政府债券和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1998 年国务院对央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改按 经济区设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从法律及组织上逐步加强了我 国央行的独立性。2003 年4 月,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成 立银监会的决议。银监会的职责是分担了原来由央行承担的金 融监管的职责,使央行不需再分心考虑银行的安全及自身监管 的责任,可以专门履行货币政策职能,并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的 需要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决定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因此央 行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独立性不足的表现和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的必要性 由于各种历史、现实的原因及条件的限制,我国央行的独 立性仍然没有达到独立行使货币职能所需的水平,央行在政府 面前的独立性仍旧较小。从其性质上看,我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 金融行政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工具;其次它又是一个特殊的 金融机构,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职能。 从与政府的关系上看,它既不像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 立于政府,也不像法国,韩国等完全受政府领导。其总行在国务 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这种状况决定 了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独立而又不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 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欠缺独立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独立性不足。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组织上隶属于国 务院,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相对独立”。所以在很多时期,央行 仍需服从国务院的指导,不能完全随经济形势而履行其应有的 职能。 2.人事独立性不足。政府部门、金融机关在央行政策机构的 人事渗透过多,使其产生行政的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 人事的渗透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在许多方面的决定带有了强烈 的主观色彩。 3.职能独立性不足。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 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所以只有执行权。这些原因产生了央 行维护币值稳定和政府的刺激有效需求而导致的通货膨胀之 间的问题。 4.经济独立性不足。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是独立 分开的,不对财政,政府部门进行融资,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但 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可能切断央行与政府 部门的资金关系,所以其独立性经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 至商业银行的干涉和影响,迫切需要尽快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和措施 我国的宏观经济稳定性差,但央行不能自主灵活地运用货 币政策,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灵活地调节利率和货币供 应量。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经济 的发展,所以应该尽快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 (一)加强政策上的独立性,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权 政策上的独立性是指可以自由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目标 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即具有目标独立性和工具独立性。《中国 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 此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 措施,1996 年成功地实现了经济“软着陆”。随后中央银行又相 继运用了利率手段,取消了贷款限额控制,调整了法定存款准 备金率等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具备了目标上的独立性,但是目前制约 我国央行独立性提高的主要瓶颈是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货币政 策的决策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只有 部分决策权,一般事项自行决定,重大事项需报国务院批准。货 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 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 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 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 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但从世界范围来 看,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好 的国家的央行的法律地位一般都很高,独立性很强。所以如何 按照自己的意图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不受任何人、任何部门 的干预和影响,仍然是将来中国人民银行真正实现目标独立性 应该努力的方向。近期,我国可以对已存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 进行调整,重新界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能,赋予其货币政策的 决策权,从而更好的作好稳定币值的工作。建立一个主要由经 济学领域的资深学者及各行各业代表组成并有货币决定权的 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该超过政府领 导人的任期,并且两者应适当错开;委员的解聘应该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来决定,而不是政府;应取消政府的投票权,只有货 币政策建议权。另外,在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的独立性上,可以把 由中国人民银行达标的职责和统计部门计量部标变量的职责 分开。 (二)加强经济上的独立性,处理好与财政部的关系 经济上的独立性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中央银行 与财政的资金关系,这也是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质和主要方 面。我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已经划分的很清楚,无论在 行政上还是资金上,人民银行都不受财政部的制约,并且《人行 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 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不仅必须依 法办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向财政透支和无条件 借款,而且应相应增加有关财政部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借 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相关条款以及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人行要 做到既要与财政部密切合作,又要依法保持资金的独立性。 (三)增强政府的财政能力,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基础 我国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是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 实现的,由于当前的财政规模小,财政政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这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如果政府财力雄厚,中央银行就可 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四)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独立性 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最终目标是组织上独立于政府, 隶属于全国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在人事上使 人民银行领导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 力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 (五)加强业务上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业务应该拥有相当的自主行为。中央银行对公 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等活动,应该独立地进行操作,不应受到 任何部门、任何人的干预和影响,否则,很难实现货币政策的目 标。中国人民银行在业务上的独立性正在逐步增强,为确保其 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和依法监管金融业的公正性,必须严 格界定其业务活动的范围。 (六)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是这一模式的管理体制。但是混业经营 是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为了适应银行业开放及竞争的需 要,未来的金融业应集中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解决跨行业金 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问题,从而为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提 供有力保障。 (七)加强隔离整个银行金融系统和行政当局 在中央货币当局独立性的带动下,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化 是问题的关键。将中央银行与行政当局的隔离只是第一步的工 作,更重要的问题是对整个银行金融系统与行政当局的隔离。 国有银行股份制的改造,外资和民营银行的市场引入会加速金 融部门远离行政当局和靠近市场机制的过程。否则,单纯的中 央银行独立性只能是一个空架子,这完全不同与西方以产权明 晰的私人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市场体系。 四、总结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央行的定位问 题,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央行已有明确定位,“保证国家货 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 系,维护金融稳定”。所以要进一步完善体制,理顺机制,加强或 重塑央行的独立性。决策层要加大力度,从体制建设和决策制 定的诸多环节,确保央行的独立性,不断减轻央行本不应有的 货币对冲压力,尽量规避央行与地方各级政府、各部委之间的 博弈;而央行自身在制定政策和组合工具时,考虑的因素也应 更加全面,在正确权衡商业银行双重约束的前提下,通过惩罚 性手段的恐吓效果和道义劝告,积极疏通政策传导机制,同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共同改善金融生态环 境,引导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树立社会责任观,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市场退出和保护机 制,从而使金融更加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虽然尚待加强,但无论是政府,还 是中央银行本身都在努力地采取措施,不断地增强其独立性, 只要假以时日,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定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5. 央行是如何发挥发行的银行的职能

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在有些国家,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这是其自身成为央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也是央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
  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统一货币发行和流通并稳定币值的基本保证。但在金本位制和信用货币制度下控制手段存在较大差异。央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他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央行是如何发挥发行的银行的职能

6. 中央银行的职能的体现

(1)金融调控职能。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是一国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其首要职能是金融调控职能。也就是说,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通过金融手段,对整个国家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
(2)公共服务职能。这是中央银行以银行的身份向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向政府融资:代理国库收支业务:代理国债发行,办理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为国家掌管黄金外汇等国际储备,等等。中央银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保管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办理支付清算业务;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等。
(3)金融监管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市场实施规制与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使管理对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等。

7. 中央银行的职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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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可以称为"银行的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
领导力量。它的主要职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这表明中央银行是调节宏观经济和监督管理金融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的设立,使得国家拥有了一个管理全国金融机构和货币金融活动,而且贯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
权力机构。国家赋予中央银行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各种金融管理职能,中央银行则代表国家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货币政策、金融法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但中央银行行使其金融管理职能时,与政府其他部门的管理有所不同,它主要是以其银行的身份,运用货币供应量、信贷利率、汇率等经济手段来发挥管理作用,以达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央银行如果离开了它的业务经营活动,就无法履行国家赋予它的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以促进经济增长。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有一定的特殊性,那就是中央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调控目标,这与一般经济组织有着根本的不同,中央银行也经办具体的金融业务,但都不是为了牟取利润,而是为了实施宏观调控,为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服务。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这一职能可以概括为"发行银行"。在我国,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发行货币的唯一金融机构,它还负责货币的投放和回笼。作为发行银行,掌握货币分析权是中央银行最先产生的职能,也是区别于商业银行的主要标志。
(3)经理国库。这一职能可以概括为"政府银行"。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机关,它担负着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库款的支拨,反映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意义在于沟通财政与金融之间的联系,使国家的财政收入与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相连接,充分发挥货币资金的
作用,并为政府资金的安全保管、妥善使用提供方便。

中央银行的职能的体现

8. 最早全面发挥中央银行职能的是哪个银行

最早全面发挥中央银行职能的是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的中央银行,为各国中央银行体制的鼻祖。1694年根据英王特许成立,股本120万镑,向社会募集。成立之初即取得不超过资本总额的钞票发行权,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垫款。到1833年英格兰银行取得钞票无限法偿的资格。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银行特许条例》(即《比尔条例》),规定英格兰银行分为发行部与银行部;发行部负责以1400万镑的证券及营业上不必要的金属贮藏的总和发行等额的银行券;其他已取得发行权的银行的发行定额也规定下来。

扩展资料:
相关体现
公共服务职能。这是中央银行以银行的身份向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代理国库收支业务:代理国债发行,办理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为国家掌管黄金外汇等国际储备,等等。中央银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保管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办理支付清算业务;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格兰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银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