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功能有什么和补偿损失功能

2024-04-29

1. 保险基本功能有什么和补偿损失功能

基本功能体现保险的机制,用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分为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项功能。①分摊损失功能:保险是分摊损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对立统一基础之上的,保险机制能够运转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愿意以交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对大额不确定的损失的补偿。保险组织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成员不幸遭受的大额损失。②经济补偿功能:保险用分摊损失的方法来实现其经济补偿的目的,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损失的需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基本功能有什么和补偿损失功能

2. 保险的基本功能有什么和补偿损失功能

应该选B【解析】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投资理财方式,可以获得回报,还可以为国家经济建设积累资金。但题目考查的是保险在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功能,只能选择B项,即分散风险、补偿损失。D为错误选项,因为保险不能预防灾害和损失的发生,它是事后的补偿。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分散风险、补偿损失)、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有哪些

一、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一)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日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即使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会超过保险金额,也必须受此因素的制约。
(三)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四)赔偿方法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实际损失补偿额的确定会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有哪些

4. 什么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使用的。

5. 什么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6.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拓展资料: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7.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产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规定向保险人索取相应的赔偿;
  2、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度,不赔付给被保险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1、保险赔偿金额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赔付,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给予被保险人充分的补偿。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保险金额不允许超值,保险金额要按照依据计算;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如下:
  1、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正当权益
  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8.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58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