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公开原则主要内容。

2024-04-28

1.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主要内容。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证券发行的对象是初始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要通过申购程序产生。证券上市的对象是市场的所有投资者,欲购买证券的人通过交易场所均可购得。
证券发行的价格一般是事先确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价格则通过交易场所竞价产生,由供求情况决定。证券发行的卖方是特定的,买方是不特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买卖双方均是不特定的。证券发行也可以与证券上市合并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主要内容。

2. 证券发行公开原则

证券发行公开原则p
p是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发行债券、股票等人价证券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所谓证券发行的公开原则是指有价证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投资者公布。它的范围:主要是特定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发行公开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pp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程序是什么样的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订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股份有限公司;
2、尽职调查和指导。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资,根据发行上市条件整改存在的问题,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
4、审查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预披露,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
5、路演,询价和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在指定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证券公司和发行人可以通过向线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和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托管登记,上市;
7、上市后,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监管。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确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存在公开市场,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所发行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考虑以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有关核算原则见本书相关章节。
5、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三、企业债券融资流程
(1)确定适宜的发行数量。发行债券要达到融资的目的,就必须对发行的数量做出恰当的计划,《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总额度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金净值。
(2)选择合适的债券品种。一般来说,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偿还能力和融资收益水平的高低进行选择,当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全面分析。对于知名度高、信誉强、形象优良的企业,就选择普通的没有附加条件的债券;而对于知名度不高、影响力不大的企业来说,选择有附加条件的债券可能会更好一些,以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3)确定恰当的债券期限。债券的期限分为长、中、短三种期限,作为发行企业应该首先决定自己发行债券的恰当期限。
(4)决定适当的发行时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虽然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但债券融资也有一定的风险。
(5)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一般来说,企业债券发行方式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公募发行是按法定程序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私募发行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3. 证券发行为什么要遵循公开原则?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证券发行的对象是初始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要通过申购程序产生。证券上市的对象是市场的所有投资者,欲购买证券的人通过交易场所均可购得。
证券发行的价格一般是事先确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价格则通过交易场所竞价产生,由供求情况决定。证券发行的卖方是特定的,买方是不特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买卖双方均是不特定的。证券发行也可以与证券上市合并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为什么要遵循公开原则?

4. 证券发行的公开原则

有价证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投资者公布。公开原则是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发行债券、股票等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证券发行除了公开原则之外,还有另外“两公”原则: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
 
 
 
 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

5. 证券公开发行的原则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证券发行的对象是初始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要通过申购程序产生。证券上市的对象是市场的所有投资者,欲购买证券的人通过交易场所均可购得。
证券发行的价格一般是事先确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价格则通过交易场所竞价产生,由供求情况决定。证券发行的卖方是特定的,买方是不特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买卖双方均是不特定的。证券发行也可以与证券上市合并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

证券公开发行的原则

6.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如果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但未经过批准,则构成违法发行证券,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核准机构可以是证监会,也可以是国务院其他证券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制不仅适用于我国公司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也适用于公司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也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国外上市。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人首次发行新股时,公司原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也称“老股转让”。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等。证券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作为证券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销售证券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为议定承销的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或投资银行直接协商交易条件,以便满足发行人的需要和适应现行市场状况;另一种为招标式的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不与证券承销商直接协商发行证券的交易条件,而以公开招标方式决定发行证券的价格和报酬比例,达成发行证券的合同。公开发行是发行人经过证券承销商在证券市场上无限定地向众多投资者销售证券的方式。可分为协商议价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协商议价的公开发行是证券发行人根据以往发行证券的经验、类似的发行报告以及有关方面的帮助,与证券承销商或投资银行直接协商交易条件,在最适合发行人的需要和现行市场状况的条件下,确定最好的发行条件。公开招标的公开发行是证券发行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决定发行证券的价格和报酬率等,达成发行证券合同,而不与证券承销商直接协商发行证券的交易条件。证券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最早表彰证券权利的基本方式是纸张,在专用的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来表示特定化的权利。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8.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证券法》第十条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发行对象的不特定性,是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属于公开发行。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般涉及人数较少,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有一定联系,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非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但是如果特定对象人数过多,就失去了非公开发行本身所具备的人数较少的特征,实质上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因此,界定公开发行还应当考虑人数。为此,证券法对特定对象的人数规定为累计超过二百人即属于公开发行。对人数规定为“累计”,目的是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核准和监管。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发行多少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这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即除前两项关于对公开发行的界定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此外,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二百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这是从发行手段上界定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