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

2024-04-29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策规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欢迎区外国有、集体、私营、“三 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有形和无形 资产为纽带,来我区实施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举办各类企业。我区将在注册登记、审批立项、创造外部条件等方 面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第二条  来我区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房产税、投产后5年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 投产后免征5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5年;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期满后企业经营困难的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 况适当减免所得税。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第三条  来我区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办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项目)投产后,视外办方投资比例,对新增效益给予3-5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 5%的增值税的优惠。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减免 税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 惠可适当放宽。第四条  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外办方投资需在50万元以上、合作期5年以上)兴办  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除外)3-5年内免征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 3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第五条  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需占用耕地的,经政府批准后,按标定地价的30%-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企业投产5年后,可允许土地转让。第六条  凡来我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受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 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进行扶贫开发的项目,可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10年。此类项目需用荒地的,可以拨方式提供。第七条  凡来我区山区八县及陶乐县独资或合资控股兴办农业资源深加工的企业,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8年,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钢2征所得税10年。二、关于人才、技术联合与开发的政策规定第八条  区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营科技机构来我区兴办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其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第九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我区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可以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再按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项目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第十条  对帮助我区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另行奖励。第十一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承包项目投产当年或  第二年税后利润的10-20%获得奖励。对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承包,使企业扭亏为盈或大幅度减亏的,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重奖。第十二条  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机构与我区科研单位、企业联合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优先列入我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科技贷款支持。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凡被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投产后三年内,可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有关科研人员。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以聘用和调入的方式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工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奖金。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签订服务合同五年以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解决其非城镇户口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岁子女的城镇户口,免收城市增容配套费,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

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乡居民及党政机关转变职能分离出来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离退休、辞职人员,持本单位证明,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持本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个体经营。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本单位证明,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等国家政策允许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者,持本人身份证,可直接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注册资金按申报数额核准。山区八县对其边远、贫困、交通不便的乡以下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根据“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一年内只登记,不发照,不收费。第五条 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者,持身份证、场地、资金证明,可直接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后,要按规定时限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章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以外,各地、市、县和自治区各部门自行规定的许可证及专项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依据。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从实际出发,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第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都允许经营。第八条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跨行业、跨地区从事生产经营,鼓励从事生产性经营、高新技术开发和中介服务。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持有关部门资质审查证书,开办幼儿园、学校等。第九条 凡是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商品,经营方式全部放开。可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代购、代储和长途贩运。第十条 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发展混合经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组建股份公司。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组建企业集团。第十一条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小型国有、集体企业。第十二条 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三来一补”业务、边境贸易,或通过代理开展外贸业务,或到境外开办各类企业,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直接从事对外贸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方便。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在不影响城镇交通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要划出一些街段,开辟早市;夜市和“跳蚤”市场,扩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场地。第十四条 对各地、区、街段自然形成的市场和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场地,在保证交通畅通、安全的前提下,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或侵占。需要拆迁的,按《国务院房屋拆迁条例》执行,并妥善安置新的经营场地。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和各专业银行每年在信贷总规模内,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规模和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并在开户、结算等方面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应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信贷专柜或专营网点。第十六条 在发展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同时,经批准,可试办社会基金组织,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第十七条 对个体工商户营业额的确定,实行税务、工商、个协定期共同评定的制度。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新开办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机构所得到的技术性收入和利用废水、废金属、废气、废渣等弃物生产的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实行自主用工,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总额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按规定列支。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将个人住房用于自身经营且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免征房产税3年;其房屋占地同时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不含房屋出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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