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队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

2024-05-16

1. 被保险人队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2、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4、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了。5、受害人是指直接受到伤害的人,也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直接损失的人。

被保险人队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

2.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具体指哪些内容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所谓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者搭乘汽车的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伤亡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的范围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六条又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新交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新交法施行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这使得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了各种不同的理解。同时对该险种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第三者”的界别也有不同理解。首先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与其它责任保险一样,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所负的第三者责任;所谓的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格式条款中,设计的第三者范围是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和家属成员在内的第三者。换句话说,机动车行驶途中将本人或者本人的家属成员撞伤亡的,保险人是不予赔付保险金的,而撞伤亡的其他人却能得到保险人的赔付,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伤亡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的范围

4. 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

《保险法》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首先其基础为依法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当可以经济赔偿进行处理。如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不在此列。故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故如依法无责(三者财产非法)等情况,是无法进行承保的。赔偿方面如上所言,仅限于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除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宜,在合同范围内可进行赔偿。常涉及法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裁定。具体需按所承保险种类别进行细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付的什么赔偿责任拜托各位了 3Q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5)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偿,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偿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付的什么赔偿责任拜托各位了 3Q

6. 保险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当中,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意外伤害,在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需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责任保险的意义,即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之保险。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并不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其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仅在其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遭受损害时才能特定化,并且就有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不是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依法享有除外责任的保护。所谓“除外责任”是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条款事先申明的范围以外的损失,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的若干条款。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5)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6)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即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上6条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除外责任。除此以外,《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还分别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5种除外责任,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4种除外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8.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的法律

一、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保险法及《交通安全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在《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交通安全法》施行后,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主的义务,这使得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了各种不同的理解。有些人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应该是一个强制性的公益的商业保险,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主的义务,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突破,使得这部法律与国际上的通行法律实现接轨,体现了立法权对生命权的尊重,减轻了事故双方的经济损失;而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同时也是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应该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有责赔付”;而交警部门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应该算是“强制性法律险”。因为商业保险是自愿的,但现在第三者责任险是政府干预必须投保的,没有投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不仅不能上牌,而且也不能参加年检。此外,《交通安全法》还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法的形式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作了规定。
二、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基本保险关系分析
保险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对方则承担其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从保险关系的角度来看,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关系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1、投保人,按照原来《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又叫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两个要件:一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具体来说就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它可以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可以是机动车的驾驶者。但是在这里又有特殊,就是投保人在这里不是一个自愿选择的问题,投保已是他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所以,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只要是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都应该是投保人,投保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