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4-28

1.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ducation;缩写:CFDFE。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其它法人组织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第六条 本基金会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按照规定经批准,面向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以及社会宣传教育机构,开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奖励和优秀研究成果评审奖励活动。(二)面向欠发达地区和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三)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高等院校开展合作,组织有关培训,举办讲座、研讨会;(四)为提高国民金融知识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为本基金会建设发展建言献策;(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训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造诣;(四)了解基金会的管理运作,能自觉履行理事职责。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及本基金会名誉理事共同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按时参加理事会议,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五)积极筹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信会议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二至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五)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六)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部门工作进度并就存在的日常工作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五)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六)向理事长提出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七)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和行政开支;(八)负责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基金增值收入;(四)政府部门的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金融教育、科研奖励及培训等。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将通过本会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的用途。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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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hin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服务以及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金融投资强国而奋斗。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金融投资行业市场行情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金融投资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金融投资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金融投资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金融投资行业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投资投资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投资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三)促进金融投资行业投资市场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投资市场行为,(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金融投资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投资经济交流活动,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投资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交流会;(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九)办好金融投资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十)参与项目及金融投资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金融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4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钱币学会的组织章程

(1999年 2月9日常务理事会通过修改,2002年 4月 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钱币学会(China Numismatic Society,缩写:CNS)。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钱币学、货币史研究单位及研究者,钱币工作者,钱币收藏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钱币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各种钱币学术活动,推进钱币学和货币史的研究;开展群众性集币活动,普及钱币知识。弘扬中华货币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相关业务同时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指导。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发展团体和个人会员,建设一支以钱币专家、学者为骨干的群众性的会员队伍;(二)收集整理中外钱币实物和有关学术资料;(三)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四)开展群众性集币活动,普及钱币知识,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五)编辑和协助出版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出版物。评选优秀学术成果,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六)指导团体会员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反映和支持广大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七)参加国际钱币学术团体的有关活动,加强同各国和地区钱币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与学术交流;(八)宣传、贯彻有关金融、文物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钱币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钱币鉴定工作。宣传普及流通货币的防伪技术知识,配合有关方面开展人民币反假斗争;(十)依法开展经营性活动和有偿服务活动。配合主管部门培育、引导和发展钱币市场。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钱币学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对研究中国钱币有一定成就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收藏家,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钱币学、货币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金融、文博、考古、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部门的主管人员、专业人员;(五)在钱币学、货币史领域有一定成果的研究者或有一定鉴定能力的钱币收藏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申请者所在地团体会员或两名正式会员介绍;(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对我国钱币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七)遵守和维护国家有关货币和文物的法律、法规,与违反国家货币、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批准本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九)审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理事变更事宜;(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钱币学、货币史和货币、金融业务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秘书长经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本会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交由理事会批准;(五)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托或责成一位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代行职权。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金融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钱币学会的组织章程

4. 国际金融协会的组织机构

汇丰银行(HSBC) 控股集团主席范智廉(Douglas Flint)于2012年6月接替德意志银行首席执行官Josef Ackermann, 成为国际金融协会新一任主席。其他董事会成员包括加拿大丰业银行集团总裁禾奥(Rick Waugh)、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美国花旗集团总裁Michael Corbat、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总裁畔柳信雄、瑞士瑞银集团(UBS)首席执行官郭儒博(Oswald Grubel)、澳大利亚澳新银行(Australia& New Zealand Banking)总裁邵铭高(Mike Smith)、德国商业银行(Commerzbank AG)首席执行长布莱辛(Martin Blessing)、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总裁佐藤康博、英国渣打银行总裁冼博德(Peter Sands)、英国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首席执行官Antony Jenkins、美国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总裁 Gary Cohn、美国摩根士丹利集团(Morgan Stanley)主席 James Gorman、法国巴黎银行 (BNP Paribas) 主席 Baudouin Prot 等20多名世界金融领袖。2013年2月,提姆·亚当斯(Tim Adams)接任国际金融协会总裁一职,并呼吁二十国集团(Group-20)加强全球金融政策协调,从而促进全球增长、降低失业、加强监管和巩固金融稳定。 在加入国际金融协会前,亚当斯任美国经济顾问公司Lindsey Group的总裁。他曾被布什总统任命为美国财政部副部长,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底负责财政部国际事务,其中包括国际经济和金融政策、G-7政策协调、汇率政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运营。亚当斯先生曾是美国两届财长保罗·奥尼尔和约翰·斯诺属下的领班人物,并在2000年担任小布什总统再次竞选班子政策制定主任。前任总裁查尔斯·达拉拉(Charles Dallara)曾在里根政府时期担任过美国财政部副部长,并且参与制定1985年的广场协定(Plaza Accord),促使日元兑美元大幅升值。在他的操盘下,国际金融协会参与并完成了希腊历史上最大的主权债务重组,对整个欧洲包括希腊的稳定性影响甚大。